全腦(包括大腦半球、間腦和腦干各部分)功能的不可逆性喪失。腦死亡概念有別于傳統(tǒng)的心肺死亡概念,后者的標準是心跳和呼吸的停止。在醫(yī)療技術不夠發(fā)達的時期,病人的大腦功能與心肺功能是一損俱損的。腦功能的喪失,會引起心肺功能的喪失;心肺功能的喪失,也會使大腦功能喪失。現代醫(yī)學使用呼吸器及心臟起搏器等設備,病人在大腦不要逆轉地死亡后,心臟還能繼續(xù)跳動,肺還能繼續(xù)呼吸。這種腦功能與心肺功能分離的現象,促使人們對死亡的概念進行重新認識。死亡的實質應當是指機體作為一個在中樞神經系統(tǒng)控制下的整體的機能已經永久性消失,其標志就是腦死亡。確定腦死亡的主要標準有:①自動呼吸停止,并在施行人工呼吸15分鐘以上、停止人工呼吸3~5分鐘后仍無自主呼吸。②深度昏迷。對各種外界刺激如疼痛、呼吸均完全失去反應,亦無任何自主運動。③腦干及各種反射(如角膜反射、吞咽反射、光反射)消失。④腦生物電話動消失,腦電圖波平坦。⑤腦血管造影顯示腦血液循環(huán)停止。具備上述條件者,在排除體溫過低和中樞神經系統(tǒng)抑制性藥物中毒后,即可宣布為腦死亡。導致腦死亡的直接原因,除腦本身受到的嚴懲破壞外,多由于缺氧和代謝產物(乳酸、CO2等)綜合損害作用。對腦已經死亡者,可以停止一切搶救措施,這是符合倫理道德的。現代醫(yī)學把腦死亡作為唯一的死亡標準,使死亡的判斷,更加科學,也使法學、倫理學對死亡的認識更加合理。這一標準已為許多國家所接受。
確立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的社會意義在于:①對已確診為腦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時間內維持著血液循環(huán)的患者,無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來源。奧地利、瑞士、波蘭等國法律規(guī)定,病人一經診斷為腦死亡,即可取其器官供移植用。②對某些心跳驟停的病人,如果腦尚未死亡,就應積極復蘇,全力搶救。而對已經判斷為腦死亡者中止搶救,無論從倫理上、科學上都是合理的。③醫(yī)生們據此能夠精確地判定死亡發(fā)生的時間。
確立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的社會意義在于:①對已確診為腦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時間內維持著血液循環(huán)的患者,無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來源。奧地利、瑞士、波蘭等國法律規(guī)定,病人一經診斷為腦死亡,即可取其器官供移植用。②對某些心跳驟停的病人,如果腦尚未死亡,就應積極復蘇,全力搶救。而對已經判斷為腦死亡者中止搶救,無論從倫理上、科學上都是合理的。③醫(yī)生們據此能夠精確地判定死亡發(fā)生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