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現為體循環動脈血壓持續升高并伴有心、腦、腎及血管壁的結構與功能的進行性損害,起病及經過緩慢,最終死亡原因為心衰、腎衰及腦血管意外。 本病為最常見的心血管疾病,WHO公布成人高血壓患病率高達15%。隨年齡增長,發病有明顯上升趨勢。黑人、肥胖、吸煙、腦力勞動者等人群發病率較高。 長期、系統、正規的抗高血壓治療有助于減慢病情發展、防止靶器官損害及提高生活質量。
臨床表現
1.持續性動脈血壓升高為本病最主要的表現。收縮壓多超過140mmHg或舒張壓超過90mmHg; 2.頭昏、頭痛、耳鳴等癥狀多見; 3.本病中、晚期多合并心、腦、腎、眼底及血管壁的損害,可出現相應靶器官受損的癥狀與體征。如高血壓性心臟病、高血壓性腎病、腦血管意外等。
診斷依據
1.收縮壓≥140mmHg或舒張壓≥90mmHg,且持續存在,可確診為高血壓;收縮壓140-160mmHg或/和舒張壓90-95mmHg,為臨界性高血壓。 2.單純血壓升高,不合并心、腦、腎等靶器官任一的結構損害者為一期高血壓;同時合并上述器官任一的結構損害者為二期高血壓;出現上述器官任一的功能衰竭或失代償者為三期高血壓。 3.除外各種繼發性高血壓。
治療原則
1.輕型無靶器官損害者,應先行非藥物治療3-6個月,無效則藥物治療。 2.抗高血壓藥物治療應遵循長期、系統、個體化的原則,以期穩定、安全地控制血壓。同時應高度重視對靶器官的保護和生活質量的提高。3.除服降壓藥外,應注意不宜緊張、接煙、食物中限制食鹽。
用藥原則
1.在開始正規抗高血壓藥物治療前所有病例均應接受3-6月的以控制鈉鹽攝入和運動療法為主要內容的非藥物治療階段。 2.藥物治療宜從單一種類、小劑量開始并逐步調整以達持續、穩定控制血壓的目標,必要時可聯合用藥。 3.治療方案應考慮年齡、性別、職業、靶器官損害情況等因素,堅持個體化原則。 4.治療過程應防止過度降低血壓,以免影響器官灌注。
輔助檢查
1.單純、一期高血壓檢查安排以“A”為主; 2.須進行鑒別或合并靶器官損害者應考慮“A”結合“B”的部分或全部專案; 3.特殊目的可安排“C”項檢查。
療效評價
1.治愈:治療后血壓降至正常范圍。 2.好轉:血壓較前下降(收縮壓下降20mmHg;舒張壓下降10mmHg以上),但未能降至正常范圍內。 3.無效:治療后血壓不降低,甚至進行性增高。
臨床表現
1.持續性動脈血壓升高為本病最主要的表現。收縮壓多超過140mmHg或舒張壓超過90mmHg; 2.頭昏、頭痛、耳鳴等癥狀多見; 3.本病中、晚期多合并心、腦、腎、眼底及血管壁的損害,可出現相應靶器官受損的癥狀與體征。如高血壓性心臟病、高血壓性腎病、腦血管意外等。
診斷依據
1.收縮壓≥140mmHg或舒張壓≥90mmHg,且持續存在,可確診為高血壓;收縮壓140-160mmHg或/和舒張壓90-95mmHg,為臨界性高血壓。 2.單純血壓升高,不合并心、腦、腎等靶器官任一的結構損害者為一期高血壓;同時合并上述器官任一的結構損害者為二期高血壓;出現上述器官任一的功能衰竭或失代償者為三期高血壓。 3.除外各種繼發性高血壓。
治療原則
1.輕型無靶器官損害者,應先行非藥物治療3-6個月,無效則藥物治療。 2.抗高血壓藥物治療應遵循長期、系統、個體化的原則,以期穩定、安全地控制血壓。同時應高度重視對靶器官的保護和生活質量的提高。3.除服降壓藥外,應注意不宜緊張、接煙、食物中限制食鹽。
用藥原則
1.在開始正規抗高血壓藥物治療前所有病例均應接受3-6月的以控制鈉鹽攝入和運動療法為主要內容的非藥物治療階段。 2.藥物治療宜從單一種類、小劑量開始并逐步調整以達持續、穩定控制血壓的目標,必要時可聯合用藥。 3.治療方案應考慮年齡、性別、職業、靶器官損害情況等因素,堅持個體化原則。 4.治療過程應防止過度降低血壓,以免影響器官灌注。
輔助檢查
1.單純、一期高血壓檢查安排以“A”為主; 2.須進行鑒別或合并靶器官損害者應考慮“A”結合“B”的部分或全部專案; 3.特殊目的可安排“C”項檢查。
療效評價
1.治愈:治療后血壓降至正常范圍。 2.好轉:血壓較前下降(收縮壓下降20mmHg;舒張壓下降10mmHg以上),但未能降至正常范圍內。 3.無效:治療后血壓不降低,甚至進行性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