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熱驚厥是指小兒在呼吸道感染或其他感染性疾病早期,體溫升高>=39℃時發生的驚厥,并排除顱內感染及其它導致驚厥的器質性或代謝性疾病。主要表現為突然發生的全身或局部肌群的強直性或陣攣性抽搐,雙眼球凝視、斜視、發直或上翻,伴意識喪失。 高熱驚厥分為單純性高熱驚厥和復雜性高熱驚厥兩種。各年齡期(除新生兒期)小兒均可發生,以6個月至4歲多見,單純性高熱驚厥預后良好,復雜性高熱驚厥預后則較差。
臨床表現
1.發病年齡多為6個月至4歲,亦可〈6個月或〉4歲。 2.發熱初期(24小時內,個別〈48小時),體溫升至>=39℃時,突然發生的驚厥。 3.驚厥為全身性對稱或部分性不對稱發作,雙眼球凝視、斜視、發直或上翻,伴意識喪失。 4.驚厥持續約數10秒鐘至數分鐘,個別呈驚厥持續狀態(驚厥發作〉30分鐘)。 5.驚厥過后意識恢復快,無中樞神經系統異常。 6.腦電圖多于驚厥后2周恢復正常。 7.可有遺傳因素。
診斷依據
1.發病年齡多為6個月至4歲,亦可〈6個月或〉4歲。 2.驚厥發生于上呼吸道感染或其他感染性疾病早期,體溫升高至>=39℃時。 3.驚厥持續約10秒鐘至數分鐘,極少超過10分鐘,多發作1次。 4.驚厥為全身性對稱發作(幼嬰兒可不對稱),發作時意識喪失,過后意識恢復快,無中樞神經系統異常。 5.腦電圖于驚厥2周后恢復正常。 6.預后良好。 7.既往有高熱驚厥史,如條件不完全符合前述6條依據,而又能排除引起驚厥的其他疾病,可診斷為復雜性高熱驚厥。
治療原則
1.控制驚厥。 2.降溫。 3.病因治療。 4.預防驚厥復發。
用藥原則
1.首選安定靜注,控制驚厥后用苯巴比妥鈉或其他藥物以鞏固和維持療效。安定有抑制呼吸、心跳及降低血壓的副作用,故應準備心肺復蘇措施。 2.異戊巴比妥鈉或硫噴妥鈉在以上止驚藥物無效才時使用,硫噴妥鈉可引起喉痙攣,使用時勿搬動頭部以防喉痙攣的發生,一旦發生喉痙攣應即將頭后仰,托起下頜,防舌根后墜,并肌注阿托品解痙。 3.驚厥呈持續狀態而出現顱內高壓時,應采用20%甘露醇、速尿等降顱壓措施。 4.高熱者多行物理降溫或/及藥物降溫。 5.對不同病因的驚厥給予相應的病因治療。
輔助檢查
1.單純性高熱驚厥檢查“A”。 2.復雜性高熱驚厥檢查“A、B”或“C”的一項或多項。
療效評價
1.治愈:驚厥停止,體溫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