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運單有誤 貨物遭遇冒領
A公司購買B公司價值20萬元的貨物,合同約定B公司將貨物代辦托運。B公司遂向當地鐵路西站辦理了托運貨物到C火車站的運輸手續,貨物保價15萬元。B公司填寫收貨人時將A公司誤寫為AM公司。貨物抵達C火車站后,該站依據與D物流公司的代理合同,將貨車調配到D物流公司的專線卸車,并辦理了交接手續。當日D公司向A公司發出領貨通知。兩日后A公司持領貨憑證到C火車站辦理領貨手續,因運單上收貨人與實際不符,未辦成。第二日,A公司按持領貨憑證C火車站要求出具證明辦結領貨手續,向D公司交納了專線、暫存、卸車等費用,提貨時得知貨物已在昨天被冒領。經查,冒領人所持運單系偽造。A公司遂對D公司提起訴訟,索賠貨損20萬元及其他損失。
[點評]
細致操作 完善交貨環節
本案中,究竟誰應該承擔對A公司的賠償責任呢?是D公司還是運輸合同的交貨義務人C火車站?責任承擔者承擔多少責任?讓我們一一進行分析。
A公司與D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倉儲保管關系?
D公司是專門從事貨物中轉、倉儲保管業務的公司,本案中C火車站將貨物調配到D公司的專線存放,D公司向A公司收取了專線費、暫存費,似乎A公司與D公司之間設立了倉儲保管關系。
但是,本案最根本的法律關系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承運人的責任是將貨物運抵到站并交給運單載明的收貨人。貨物運抵到站至交給A公司之前的暫存保管是承運人義務的組成部分。D公司對交付前的貨物的暫存保管,是代理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環節的行為。C火車站與D公司對貨物的交接是承運人與代理人的交接。承運人或者它的代理人沒有正確交付貨物,表明運輸合同沒有完全履行,因此產生的糾紛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誤交付糾紛。
從另一個角度說,A公司沒有委托D公司代理領取貨物,而A公司支付的保管費是因為貨物暫存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按照鐵路法規向承運人支付的費用,該費用屬于運輸雜費范圍。
因此,在本案中A公司與D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倉儲保管法律關系,D公司的一切行為都只是作為C火車站的代理人,代表C火車站履行運輸合同義務的,D公司與A公司之間沒有合同法律關系。
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1、A公司有權依據運輸合同向C火車站索賠。C火車站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按照約定交給收貨人A公司,而本案中C火車站的代理人卻因過錯將貨物交付冒領者,其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未履行。故A公司有權對C火車站提出索賠。同時C火車站在賠償后有權向D公司追償。
2、A公司雖然不能以違約之訴向D公司索賠,但有權以侵權之訴為由起訴D公司要求賠償。D公司在代理交貨時因過錯將貨物誤交給冒領者,侵害了A公司的財產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專線作為鐵路的組成部分,運輸范圍內行為應由鐵路法調整。在冒領過程中,D公司無法辨認運單真偽,其誤交付屬一般過失。參照有關鐵路司法解釋,D公司可享受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該貨物以保價運輸,依據鐵路法規定,D公司應按保價金額15萬元賠償。
本案中一些細小的錯誤最終釀成了大損失,比如B公司對收貨人的錯誤填寫、D公司交貨時的馬虎。這對部分物流企業是一個很深刻的教訓,對此筆者針對本案提出一些建議:首先,在交貨環節中要完備交貨條件。在本案中要求領貨者除提供運單外,還應提供買賣合同、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等,從而更嚴密地鎖定領貨人,使違法分子無可乘之機。其次,通過與承運人簽訂的合同約定明確的責任限制,并敦促承運人將責任限制條款寫在與托運人的合同內,本案中對托運人對收貨人名稱的錯寫就可約定為責任限制條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