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營物流企業的設立
1、 物流企業設立的幾種產權模式。
物流服務需求企業對自己的物流系統存在以下幾種產權模式:
(1)建立自有的物流系統,完全受企業自己控制,所有的物流資源屬于企業擁有,這是最傳統的企業對自己物流資源的控制方式。
(2)把自己的物流服務完全外協,由第三方物流全面負責建立、運行企業的物流系統,企業自身不再擁有物流資源。
(3)企業與物流公司合資建立第三方物流公司,再由該公司全面負責企業的物流作業。此時物流公司一般對合資建立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行使經營的權力,企業對該新公司有一定的控股權,并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經營。
2、以占有資源為標準,第三方物流公司怎樣自我定位?
以占有資源為標準,物流企業可以分為以下幾類:首先是擁有全部物流過程所需物流資源的企業,這類企業在接受物流作業委托后無需再向社會購買物流服務就能完成整個物流作業,事實上這種物流企業很少存在;其次是占有部分物流資源的物流企業,接受作業委托后需要向社會購買部分物流服務;最后,完全不擁有有形的物流資源,只利用企業員工對物流的專業知識和廣泛的業界聯系為客戶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這樣的物流企業在國外很多,但在這國很少。
3、目標說明書書(Request for Proposal 或RFP)的法律性質。
目標說明書
是企業在決定與外部第三方物流企業合作建立自己的物流系統后,在評估自身現有資源、工作中各種物流信息、數據、單據后,確定將來需求,并要求物流企業提供服務的標準的一份文件。在法律性質上它類似于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招標書。目標說明書是一個要約要請而不是要約,它只對合同的內容提出一些原則性的要求,并不規定詳細的實質性條款。而對目標說明書的回涵則是一份要約,其中明確列明了物流合同的實質性條款。
4、民營企業從事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條件有哪些?
企業經營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適應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有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80萬元保證金;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20萬元。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二、外資物流企業的設立
1、外資企業進入物流相關行業有哪些特殊規定?
我國法律對外資進入物流相關行業大都有一些限制性規定,在外資進入鐵路業方面,合資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合資公司作為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允許外商采用中外合資開工投資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開工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性服務及車輛維修;采用獨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性服務及車輛維修。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商可以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并可以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2、合資建立物流企業發生爭議時如何選擇仲裁機構或由那些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合營雙方發生糾紛由中國仲裁機構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雙方協議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該條規定,中外合資物流企業合營雙方發生糾紛時,不一定非得在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或在中國法院完成訴訟,可以協議由外國仲裁機構仲裁。但無法選擇外國法院管轄,因為這會妨礙中國的司法權。
3、中國入世文本承諾的零售業對外資的開放程度
在入世后允許在5個經濟特區,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連、青島、鄭及武漢成立合資零售企業;在北京及上海,允許設立4家合資零售企業,在其他地方,最多可成立2家合資企業;北京的兩家合資企業可在市內開設分店;在2002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數量、外資持股比例的限制;分店在30家以上的連鎖店,仍只允許外資持有50%以下股權的合資企業經營。在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方面有關外資的商業存在將在中國加入WTO后3年內取消限制。
4、國務院對在三省五市設立外資物流企業有哪些條件
外經貿部最近下發了《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在上海等地對設立外資物流企業進行試點。《通知》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國際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業務。、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擬設立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國際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二)擬設立從事第三方物流業務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交通運輸或物流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設立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二)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中境外投資者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四)有從事所經營業務所必須的營業設施。
三、保稅區設立物流企業
1、在保稅區設立運營物流企業有哪些限制與要求?
在企業設立方面,禁止在保稅區內設立污染環境、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在運營過程中,企業應當健全統計、財務、會計制度,并建立貨物的專門賬簿,依法定期向管委會、海關等有關部門報送有關報表。企業在建設、生產、運營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規定,并依法向管委會辦理有關手續。
2、 在保稅區設立物流企業有哪些程序上的要求?
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管委會應當在收到齊全、合法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在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三日內,由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其他物流企業,應當向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登記的決定。對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核權限以外的申請,應當報管委會審批。管委會對審批權限以外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轉報市主管部門審批。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辦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商品檢驗等登記手續。投資者應當按期出資,并履行驗資手續。
3、 保稅區的物流企業能夠取得哪些政策上的支持?
保稅區企業可以自由從事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貿易,免配額,免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稅區物流企業可以取得自由從事保稅區內貿易的權利。保稅區物流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事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保稅區與國內其他保稅區之間的貿易。保稅區企業經國家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可以代理非保稅區企業的進出口貿易。國內外企業(包括保稅區企業)可以在保稅區內舉辦國際商品展示活動。保稅區企業可以設立商品交易市場,自由參加保稅區內進出口商品展銷會,從事商品展示、批發等業務;可以自由參加非保稅區的進出口商品展銷會、博覽會。鼓勵國內外企業在保稅區內儲存貨物。貨物儲存期限不受限制。企業可以在保稅區內對貨物進行分級、包裝、挑選、分裝、刷貼標志等商業性加工。
4、 物資進出保稅區有哪些特殊規定?
貨物、物品從境外直接運入保稅區,或者從保稅區直接運往境外,應當向保稅區海關備案。影響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貨物,應當接受法定檢驗。貨物、物品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視同進口,由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視同出口,并辦理進出口手續。從非保稅區運入供保稅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運輸工具、建筑材料及辦公用品等,由保稅區海關登記放行。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下列貨物、物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保稅區內儲存貨物;
(四)保稅區內企業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件;
(五)保稅區內建設項目所需機器、設備和基建物資;
(六)保稅區內企業、機構自用的機器、設備和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燃料、維修零配件。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關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依照國家有關出口退稅的規定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