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暫定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日本制定“暫定標準”時,主要參考了FAO/WHO聯(lián)合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標準、日本國內標準及日本認可的參考國(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 的標準,制定步驟如下(見下圖) :
(1) 有CAC標準而無日本國內標準,采用CAC標準;
(2) 同時有CAC標準和日本國內標準,優(yōu)先采用CAC標準。但對于高自給率的產品,優(yōu)先采用國內標準;
(3) 無CAC標準而有日本國內標準和參考國標準,優(yōu)先采用國內標準。但對于高進口率的產品,優(yōu)先采用參考國標準;
(4) 無CAC標準和參考國標準而有日本國內標準,采用國內標準;
(5) 無CAC標準和日本國內標準而有參考國標準,采用參考國標準;
(6) 在采用參考國標準時,如有多個參考國標準,則采用其平均值。
(7) CAC標準、日本國內標準及參考國標準均不存在時,不制定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即采用“一律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