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種食品添加劑都必須經過一定的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衛生部頒發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
此外,對于食品營養強化劑應遵照我國衛生部頒發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營養強化劑衛生管理辦法》。
2、鑒于有些食品添加劑具有一定的毒性,應盡可能不用或少用,必須使用時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及使用量。
3、有助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和貯存等過程;具有保持營養成分、防止腐敗變質、改善感官性狀和提高產品質量等作用。
4、不得以隱蓋食品腐敗變質或偽造、摻假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
銷售和使用污染或變質的食品添加劑。
5、供嬰兒的主輔食品,除按規定可以加入食品營養強化劑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劑、色素、香精等不適宜的食品添加劑。
6、復合食品添加劑中的各單項物質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的各有關規定。
7、生產、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劑,應事先提出衛生學評價資料和實際使用的依據,經逐級審批后報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局批準,按規定執行。
8、進口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我國規定的品種和質量標準,并按我國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口食品添加劑可根據國外要求生產,但轉內銷時必須符合我國規定。
9、應注意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方法,在加工過程中若使用不當,可能會產生一些不良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