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標GB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中規定,在包裝上的食品標簽應同時標注食品的保質期和保存期。所謂食品的保質期是指食品最佳的食用期。保存期則是食品最終的食用期。還有一個商業名詞稱為貨架期,它與保存期同義。顯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還可以食用。若超過保存期,就應該從貨架上撤下來,不允許再銷售了。食品添加劑也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根據標簽法,同樣應標注添加劑的保質期和保存期。食品添加劑的保質期是指它的物理性狀、化學指標、衛生指標均符合產品的質量標準,沒有發生量和質的改變。若超過保質期,但還在保存期內的添加劑,它的物理性狀,在貯存過程中,因吸濕或輕度氧化起了一些變化,局部形成結塊或色澤變深,如山梨酸鹽、蔗糖酯等。某些質量指標,也可能有所改變,但仍在合格范圍之內,對使用效果沒有太多的影響。若超過保存期的添加劑,屬過期失效的產品,就不能再使用了。
目前,生產添加劑的多數企業,在產品標簽中,只標注保質期而沒有保存期這樣,就無形中把保質期視同保存期,為了流通和貯存的需要,企業必然把保存期規定的時間拉長其結果是保質期內的產品不能保質,影響了企業的質量信譽。
如何正確標注添加劑的保質期,下述幾種方法可供參考。
1.分別標注。如保質期一年,保存期二年。
2.如保存期內的添加劑仍能保質,可標注為保質期二年,保存期二年或保質期、保存期二年。
3.參照藥品的標注法和生產日期并列,如
生產日期:2003.10.17有效期至:200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