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整體框架結構
GB2760-1996以及隨后每年的增補品種仍然沿用1981年標準的格式,正文包括“范圍”、“引用標準”、“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最大使用量”三部分。由于對標準使用所做的解釋和說明不夠,往往使得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甚至監督管理機構不能夠完全正確地理解、執行。例如,某監督機構在對牛肉干制品抽檢中檢出微量苯甲酸就判定其產品違反GB2760規定,給予處罰,而沒有充分考慮該添加劑的可能來源,如配料中使用了含苯甲酸的醬油,即沒有考慮到“殘留”原則而造成了錯誤判斷。雖然這可能是由于標準的宣傳貫徹不夠,但客觀上也說明了標準本身確實存在著缺陷,不能讓標準執行者和監督管理者理解實施。CAC的GSFA則在前言中對術語定義、質量規格要求、殘留原則、食品分類系統作了系統地解釋、說明和要求。例如,在“進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殘留物”章節,明確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可以因在食品配料中的殘留而進入食品中的三種允許情況,很好地避免了上述問題。
在列表格式方面,GB2760按照食品添加劑的功能分類排序,規定了每一種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這種格式在七、八十年代,食品工業還不太發達,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范圍相對狹窄的情況下是可以滿足工作需要的,但是隨著科學技術和食品工業的不斷飛速發展,以及我國加入WTO和市場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速,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內容越來越龐雜。現有的格式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便,例如:如果一種添加劑具有兩種以上功能,就會在標準的不同段落出現,很容易查找不全;如果想查找某種食品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更是難上加難。
GSFA的列表格式則有很多優點,表1按照食品添加劑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排序,限定了每一種或一組食品添加劑允許使用的食品以及允許的最大用量,并在每種添加劑的名稱后標注國際代碼編號(1NS編號)和功能類別。表2與表l的資料內容相同,只不過是按照食品類別排序,便于查找。表3列出了“未規定ADI”的添加劑,當這些添加劑按照該標準前言中的良好生產規范(GMP)適量使用時,原則上可以允許在所有食品中使用。表3的附錄列出了表3所不能適用的食品類別或個別食品,這些食品類別的添加劑的使用應遵循表1和表2的規定。
2 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
GB2760中食品添加劑主要分為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松劑、膠姆糖基礎劑、著色劑、護色劑、乳化劑、酶制劑、增味劑、面粉處理劑、被膜劑、水分保持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穩定和凝固劑、甜味劑、增稠劑、其他、香料共22類。
GSFA將食品添加劑的功用分為酸、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膨脹劑、著色劑、護色劑、乳化劑、乳化用鹽、固化劑、增香劑、面粉處理劑、發泡劑、膠凝劑、被膜劑、保濕劑、防腐劑、推進劑、膨松劑、穩定劑、甜味劑、增稠劑共23類。
兩者的重要區別是GSFA明確指出為了保持或提高營養質量而添加的物質不包括在內,而GB2760中營養素強化劑屬于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大類。鑒于對營養強化劑所進行的危險性評估和標準化管理與一般的食品添加劑有所不同,建議在標準修訂時,將營養強化劑的部分仍納入GB14880之內單獨修訂。另外,我國與CAC對于酶制劑的管理方式也不盡相同,按照GB2760酶制劑均屬食品添加劑,而GSFA是按照酶制劑的作用特點分成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分別對待,這是我國應該借鑒的。
3 食品添加劑品種
截至2003年底,我國批準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近460種,其中包括120種營養素強化劑,不包括香料。目前,列入GSFA的添加劑約有370種。兩者在數目上雖然相近,但在具體品種上有相當部分的差異。例如,我國允許使用的相當部分食品添加劑品種屬于天然的動植物提取物,雖然有相當長時間的使用歷史,但是質量規格資料較為貧乏,純度不高或者質量不夠穩定,安全性毒理學評價不夠系統規范,很難為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所認可,自然也未被納入GSFA。盡管經過多方努力,曾經有兩種天然色素(紅曲紅、梔子黃)列入JECFA評價的優先名單,但是一直未能提交相關資料。甜菊糖苷也有類似問題,由于不能提供必要的質量規格資料,再次評估的時機被擱淺。JECFA的評價影響了世界上一部分國家和地區對食品添加劑的管理決策,這無形中給我國的食品添加劑工業造成了負面影響。另外,還有一部分添加劑品種的差異屬于在國外或國際上已經使用多年,也在GSFA之列,但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生產、使用商提出申請,也未進行暴露量評估而未納入GB2760。對于這部分添加劑建議采取審慎態度,不宜急于采納照搬。
4 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一食品分類
GB2760沒有明確的食品分類系統,對食品涵蓋范圍的限定不夠清晰,沒有給予必要的解釋說明,給標準的實施執行帶來一些困惑,尤其是當有些條款的規定與我國食品工業的產品分類不一致時更是如此。其次,使用范圍過細和過粗的現象都有存在,例如“炸雞調料”、“香橙果珍干粉”過細,“軟飲料”過粗。另外,食品名稱不規范、前后不一致的現象較多出現,如“生濕及干面條”和“生切面”的表述同時存在等等。此外,由于缺乏對食品類別的標準化編碼,很難查找某種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允許使用情況,這往往是添加劑使用和監督中最常遇到的困難。
GSFA在食品分類方面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模板,標準中的食品分類系統是食品添加劑使用時的定位工具。它是在歐共體食品飲料工業聯盟制定的食品分類系統上修訂而成的,適用于所有食品,包括那些不允許使用添加劑的食品。分為乳制品、脂肪,油和脂肪乳劑、可食冰、水果和蔬菜、糖果、谷物和谷物制品、焙烤制品、肉和肉制品、魚和魚制品、蛋和蛋制品、甜料、鹽,調味料,湯,調味汁,沙拉,蛋白制品、特殊營養用食品、飲料、即食小食品以及復合食品品種共16大類,大類下又分若干小類,如04.1為水果,04.1.2為加工水果。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允許一食品添加劑應用于一食品總類時,就理所當然地允許其應用于總類下面的所有亞類,除非另有規定。同樣,如允許一添加劑應用于一亞類,也就允許其應用于該亞類下的所有次類的食品以及在此次類下所涉及的若干或個別食品。該食品分類系統簡化和規范了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建議在GB2760修訂時,參照GSFA食品分類系統的基本原則,分析目前GB2760涉及的食品類別品種,結合我國食品行業的有關分類,制定明確的食品分類系統框架和主要內容。
5 使用規定GB2760和GSFA在使用限量規定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早年間GB2760的使用規定主要根據申報者提出的申請,采用危險性評估的程度不夠,因此有些限量指標顯得不夠嚴謹、科學,例如規定碳酸氫鉀在礦物質飲料中最大使用量為0.033g/L等。GSFA是將法典各產品標準中涉及添加劑的條款進行匯總,按照新的格式要求列入進來。同時,起草國還搜集了世界各國的幾十萬份數據,按照“一種添加劑如經過JECFA評價,且分別在兩個國家或地區同時允許使用,便可將該產品收錄”的原則,補充了新的內容,因此,它是一個相當龐雜的標準,相當部分內容不適用于我國的情況。建議在標準修訂時采用危險性評估方法,結合我國消費人群的膳食暴露量以及食品中添加劑的監測數據,參考GSFA的相關內容做出規定。
其次,GB2760規定某些添加劑品種可以“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于“各類食品”,但忽略了對“各類食品”的限制,例如對于嬰幼兒食品、牛乳、面粉等食品的必要限制,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GSFA則將這類添加劑統一列表,規定可以按照生產需要適量使用,同時又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應該除外的食品類別和品種,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
另外,對于結構、功能、安全性相同或類似的添加劑做出規定時,GB2760有時將其視為同一組添加劑統一規定,有時又分具體品種單獨規定,顯得凌亂。而GSFA通常將其作為一個品種規定其使用范圍和最大限量,例如,GSFA在規定葉綠素銅鹽類的使用時,將葉綠素銅鈉鹽和葉綠素銅鉀鹽作為一個品種規定,這樣得以簡化了制表的繁雜,便于使用。
結語中國已經加入WTO,CAC標準對我國的食品工業發展和國際貿易將產生巨大的影響,它是目前和將來我國食品衛生國家標準制定、修訂過程中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分析比較GB2760和GSFA的主要差異具有重要的意義。據悉,GB2760的修訂工作已于今年年初啟動,有關部門表示整個標準修訂過程將本著科學、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廣泛征求相關部門、行業、企業意見和建議,力爭制定出既保護消費者健康又符合我國經濟技術發展狀況以及WTO相關要求的添加劑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