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自愿原則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即市場主體自主自愿地進行交易活動,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知識、認識和判斷,以及相關的環境去自主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五)可以約定違約責任,也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等,均由當事人自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