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終條件。沒有承諾,也就沒有合同。一個合格的承諾應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1)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即承諾的內容和條件與要約的內容和條件是一致的,而沒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條件。各國法律都規定,承諾是對要約表示同意,承諾與要約內容必須一致,否則就是反要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采取了這些原則。在其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凡承諾中對貨物價格、付款、貨物數量或質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六項內容中任何一項有所添加或變更。即視為反要約。它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不是對原要約的同意而構成新的要約。
承諾必須由合法的受要約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約人,是指要約中規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權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約的內容或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該項要約的人所作出的承諾,都不能視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提出。對要約的有效期限各國的計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遞主義",即以信件上的郵戳或電報收電的印章時間為起算時間。聯邦德國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即以實際收到郵局、電報局送達的信件或電報為起算時間,法國的起算時間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上采取了"到達生效"。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要約的承諾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達要約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約人規定的時間內,或雖未規定時間,但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送達要約人,承諾即宣告無效。承諾通知在郵遞中可能出現的失誤風險,由承諾方承擔。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這種做法。即在發出要約時,要求對方如果承諾,必須承諾寄到時方生效。
①承諾的生效時間
英美法系認為,承諾通知一經發出,立即生效。即使在郵遞過程中發生遲誤或遺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約人能夠證明其確已在函電上寫妥地址,付足郵資,交到郵局……。
大陸法系大都認為,承諾通知必須送達要約人時才生效。
《公約》規定是按"到達主義"原則處理的。《公約》第18條規定: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
②逾期承諾
承諾必須在一項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通知超過了要約所規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時間",就是逾期承諾。這種承諾原則上已無效,但如果要約人在收到一項逾期承諾之后,毫不遲延地通知對方,確認該項承諾為有效,是此逾期承諾轉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a.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規定:要約以電報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電報交發之日或者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必須通知給要約人。即使要約人知道受要約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約而訂立合同。如果經人傳遞失誤或未按要約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約人沒有收到該通知,就不能發生承諾通知的效力。通知的方式也應按要約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當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要約人和承諾人就形成了雙方的法律關系,承諾人不能再撤銷承諾,否則就是違背合同,但當承諾人發出承諾通知,而通知尚未到達要約人時,是否可以撤回承諾問題,各國規定不同。在英、美法律中,采取投遞生效,承諾人發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而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采取到達生效,只要承諾人的撤回通知于承諾通知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就予以認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其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得以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是于承諾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1)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即承諾的內容和條件與要約的內容和條件是一致的,而沒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條件。各國法律都規定,承諾是對要約表示同意,承諾與要約內容必須一致,否則就是反要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采取了這些原則。在其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凡承諾中對貨物價格、付款、貨物數量或質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六項內容中任何一項有所添加或變更。即視為反要約。它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不是對原要約的同意而構成新的要約。
承諾必須由合法的受要約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約人,是指要約中規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權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約的內容或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該項要約的人所作出的承諾,都不能視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提出。對要約的有效期限各國的計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遞主義",即以信件上的郵戳或電報收電的印章時間為起算時間。聯邦德國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即以實際收到郵局、電報局送達的信件或電報為起算時間,法國的起算時間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上采取了"到達生效"。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要約的承諾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達要約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約人規定的時間內,或雖未規定時間,但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送達要約人,承諾即宣告無效。承諾通知在郵遞中可能出現的失誤風險,由承諾方承擔。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這種做法。即在發出要約時,要求對方如果承諾,必須承諾寄到時方生效。
①承諾的生效時間
英美法系認為,承諾通知一經發出,立即生效。即使在郵遞過程中發生遲誤或遺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約人能夠證明其確已在函電上寫妥地址,付足郵資,交到郵局……。
大陸法系大都認為,承諾通知必須送達要約人時才生效。
《公約》規定是按"到達主義"原則處理的。《公約》第18條規定: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
②逾期承諾
承諾必須在一項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通知超過了要約所規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時間",就是逾期承諾。這種承諾原則上已無效,但如果要約人在收到一項逾期承諾之后,毫不遲延地通知對方,確認該項承諾為有效,是此逾期承諾轉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a.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規定:要約以電報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電報交發之日或者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必須通知給要約人。即使要約人知道受要約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約而訂立合同。如果經人傳遞失誤或未按要約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約人沒有收到該通知,就不能發生承諾通知的效力。通知的方式也應按要約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當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要約人和承諾人就形成了雙方的法律關系,承諾人不能再撤銷承諾,否則就是違背合同,但當承諾人發出承諾通知,而通知尚未到達要約人時,是否可以撤回承諾問題,各國規定不同。在英、美法律中,采取投遞生效,承諾人發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而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采取到達生效,只要承諾人的撤回通知于承諾通知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就予以認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其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得以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是于承諾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