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但應當在交付前通知買受人。
(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約定地點依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5)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8)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法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9)出賣人在交接標的物前應當提供據以檢驗的必要技術資料。
(10)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但應當在交付前通知買受人。
(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約定地點依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5)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8)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法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9)出賣人在交接標的物前應當提供據以檢驗的必要技術資料。
(10)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