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2)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3)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買受人對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
(5)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6)試用買賣的買受人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屆滿,買受人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7)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2)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3)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買受人對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
(5)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6)試用買賣的買受人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屆滿,買受人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7)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