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的權利
1)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對因此產生的后果可追究對方的責任;
2)承租人對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收回租賃物的價值高于因承租人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3)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屆滿租賃物歸租人所有。
(2)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2)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1)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對因此產生的后果可追究對方的責任;
2)承租人對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收回租賃物的價值高于因承租人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3)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屆滿租賃物歸租人所有。
(2)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2)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