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人的權利
1)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2)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3)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受托的義務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而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4)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1)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2)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3)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受托的義務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而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4)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