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人的責任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受托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指令,因為受托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務是委托人的事務,不得在授權范圍以外從事有關活動。
2)對委托事務要親自處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不得將受托的事務轉托第三人處理。如遇必須要轉托第三人辦理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則后果自負。
3)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受托人按受委托人指令后,應千方百計完成委托事項,在處理受托事務中,可能會遇到各種情況,因此受托人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問題,以使委托人及時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務的進度。事務全部辦結合,應盡快向委托人報告處理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交辦的事務過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財產,應當及時交還給委托人,不得隨意轉移、扣壓、變賣有關物品,否則依法承擔責任。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受托人因自己的過失,造成違約或產生違法行為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2)委托的責任
1)明確委托事項。將委托事項明確告之受托人,并提出具體要求,用語應簡明易懂,防止使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語言。
2)交付約定費用。為了使受托人順利處理其委托的事務,有時需要用一定數額的費用,委托人應按約定及時予以支付。支付的方式由雙方商定,即可以預付,也可償還。對于受托人為處理約定事務而自己墊付的費用,委托人有不可抗辨支付義務。
3)清償債務。如果受托人超越授權范圍對事務進行處理。委托人對此沒有明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為委托人同意,故委托人對受托人在此期間所負的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義務。
4)給付報酬。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其委托事務后,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如數支付報酬。
5)賠償責任。受托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用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受托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指令,因為受托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務是委托人的事務,不得在授權范圍以外從事有關活動。
2)對委托事務要親自處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不得將受托的事務轉托第三人處理。如遇必須要轉托第三人辦理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則后果自負。
3)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受托人按受委托人指令后,應千方百計完成委托事項,在處理受托事務中,可能會遇到各種情況,因此受托人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問題,以使委托人及時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務的進度。事務全部辦結合,應盡快向委托人報告處理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交辦的事務過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財產,應當及時交還給委托人,不得隨意轉移、扣壓、變賣有關物品,否則依法承擔責任。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受托人因自己的過失,造成違約或產生違法行為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2)委托的責任
1)明確委托事項。將委托事項明確告之受托人,并提出具體要求,用語應簡明易懂,防止使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語言。
2)交付約定費用。為了使受托人順利處理其委托的事務,有時需要用一定數額的費用,委托人應按約定及時予以支付。支付的方式由雙方商定,即可以預付,也可償還。對于受托人為處理約定事務而自己墊付的費用,委托人有不可抗辨支付義務。
3)清償債務。如果受托人超越授權范圍對事務進行處理。委托人對此沒有明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為委托人同意,故委托人對受托人在此期間所負的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義務。
4)給付報酬。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其委托事務后,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如數支付報酬。
5)賠償責任。受托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用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