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又稱"信任合同",是指行紀人受信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信托人從事商業活動而獲取酬金的協議。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行紀合同也大量涌現。這種信托制度從古羅馬時代就已經開始形成。近代在英國"衡平法"中亦有明確規定。目前世界各國已普遍實施。我國建國后,也建立了許多信托機構,如信托貿易公司、信托商行、信托商店等。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行紀合同形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方式將會逐步增多,因此,行紀合同已成為經濟領域一種必要的法律形式。
行紀合同的特征是:
(1)行紀人應為他人的利益為法律行為。行紀人從事購銷、寄售、儲運、商務活動時,不完全是出于本身的要求,而是應委托人的要求所為。因此,行紀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和損失,也應歸屬于委托人。行紀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委托人出售或購買的財產,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出售前或買進后,都應屬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擔風險。而行紀人只享有臨時占有權。對這些財產應按約定和規定的時間轉交給委托人或第三人。因此,行紀人的一切行紀行為,都應站在委托人的利益上考慮其得失。
⑵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它是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行紀人以委托人給付的費用、物品為委托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由此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由行紀人取得并承擔。第三人與委托人之間并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⑶委托人按規定或雙方約定向行紀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以使行紀人為自己的利益服務。因此,可以說行紀是一種以收取報酬為經濟目的的行業。
⑷行紀人僅限于國家規定的行紀營業者,并必須經國家登記機構登記注冊,取得經營資格。其它經濟組織或單位不得實施行紀行為。
依照國際慣例,行紀在任何國家都被限定為一種營業。這種營業的特點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有關合同,這就使得行紀人在其行紀事務中同時與他人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行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行紀關系;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具體合同關系。但是,由于行紀人是以當事人的身份參予委托人要求的交易行為,自己履行義務并接受對方的給付,這就無形中保障了合同的實現。因此,行紀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行紀合同也大量涌現。這種信托制度從古羅馬時代就已經開始形成。近代在英國"衡平法"中亦有明確規定。目前世界各國已普遍實施。我國建國后,也建立了許多信托機構,如信托貿易公司、信托商行、信托商店等。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行紀合同形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方式將會逐步增多,因此,行紀合同已成為經濟領域一種必要的法律形式。
行紀合同的特征是:
(1)行紀人應為他人的利益為法律行為。行紀人從事購銷、寄售、儲運、商務活動時,不完全是出于本身的要求,而是應委托人的要求所為。因此,行紀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和損失,也應歸屬于委托人。行紀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委托人出售或購買的財產,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出售前或買進后,都應屬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擔風險。而行紀人只享有臨時占有權。對這些財產應按約定和規定的時間轉交給委托人或第三人。因此,行紀人的一切行紀行為,都應站在委托人的利益上考慮其得失。
⑵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它是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行紀人以委托人給付的費用、物品為委托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由此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由行紀人取得并承擔。第三人與委托人之間并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⑶委托人按規定或雙方約定向行紀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以使行紀人為自己的利益服務。因此,可以說行紀是一種以收取報酬為經濟目的的行業。
⑷行紀人僅限于國家規定的行紀營業者,并必須經國家登記機構登記注冊,取得經營資格。其它經濟組織或單位不得實施行紀行為。
依照國際慣例,行紀在任何國家都被限定為一種營業。這種營業的特點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有關合同,這就使得行紀人在其行紀事務中同時與他人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行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行紀關系;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具體合同關系。但是,由于行紀人是以當事人的身份參予委托人要求的交易行為,自己履行義務并接受對方的給付,這就無形中保障了合同的實現。因此,行紀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