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選擇委托人或者行紀人作為該合同的相對人,但行紀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除外;
(2)行經人和委托人共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委托人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行紀人和委托人共同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行經人和委托人共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委托人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行紀人和委托人共同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