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規定,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下述法定或約定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a.被保人違批告之義務;
b.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違反了保證條件;
c.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且合同中明確規定其違反這些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保險人根據法定或約定事由解除合同時,一般可不退還其已收取的保險費,并有權在其保險期間承擔的保險責任,向投保人追償保險;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根據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發生(投保人沒有違反規定義務)可解除保險合同,這時保險人應當按日計算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4)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則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a.損失賠償金。這是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b.施救費用。這是指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搶救或保護保險財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c.訴訟費用。向第三者追償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b.其它有關費用。如為了認定損失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所支付的受損財產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等。
上述各項費用的給付由保險人承擔,在計算時,第一項與其它各項一般應分別計算,但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各項損失費用的賠償,保險人一般采用現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辦理。保險人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協議之后,一般應于10日內償付。
(2)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1)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范圍內,遭遇災害時,有權要求保險方支付規定的保險費用。
2)交納保險費。被保險人(投保人)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按期、如數交納保險費用。
3)盡力保護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在保險的財產受到侵害時,有義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護其保險標的安全與完整,并接受保險人對保護措施的檢查、監督及合理的建議。
4)當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辦法來搶救保險標的,盡可能避免損失的擴大。
5)被保險人有義務如實申報保險標的危險狀況,當保險標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修訂收費標準。
6)移交追償權。當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時候,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給予經濟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其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移交給保險人,使保險人取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195、訂立保險合同應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根據保險合同的特殊情況,在簽訂保險合同中應明確以下條款:
(1)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財產的名稱。標的必須是投保人所有或經營管理或者與保險有利害關系的財產。
(2)座落地點
座落地點是指被保險財產所在地點。被保險的財產有固定地點的,應在合同中寫明,被保險的財產屬于運輸工具(如汽車、船舶等)的,應在合同中寫明車、船起止地點或停靠地點。
(3)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支付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一般由投保人根據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或實際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但最高不得超過實際的價值或利益。
(4)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導致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事故或風險范圍,一般指偶然發生或不可預知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
(5)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明確訂立的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戰爭或其他軍事行動;
2)核子幅射和污染;
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4)堆放在露天或簡易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布、草、油毛氈、塑料等原料作罩棚下的財產,因暴風、雨所造成的損失;
5)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損失,如霉爛、變質、受潮、蟲咬以及自然磨損和規定的正常損耗;
6)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然發熱街頭的因所造成的本身的損毀;
7)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6)賠償辦法
賠償辦法是指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使投保的財產遭到損失時,保險方計算、支付賠償的辦法。
(7)保險費繳付辦法
投保人應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之日起,一般于15日內,按照約定的保險率交繳保險費。
(8)違約責任的承擔
保險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規定違約責任,可促使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于當事人、仲裁機構、法院依法認定其違約責任。
(9)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解決,還是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0)保險起迄期限
保險起迄期限是指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或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起迄期限。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期限從約定起保當天的零時起,到約定期滿之日的24小時止。
(11)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規定,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下述法定或約定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a.被保人違批告之義務;
b.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違反了保證條件;
c.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且合同中明確規定其違反這些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保險人根據法定或約定事由解除合同時,一般可不退還其已收取的保險費,并有權在其保險期間承擔的保險責任,向投保人追償保險;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根據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發生(投保人沒有違反規定義務)可解除保險合同,這時保險人應當按日計算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4)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則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a.損失賠償金。這是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b.施救費用。這是指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搶救或保護保險財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c.訴訟費用。向第三者追償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b.其它有關費用。如為了認定損失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所支付的受損財產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等。
上述各項費用的給付由保險人承擔,在計算時,第一項與其它各項一般應分別計算,但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各項損失費用的賠償,保險人一般采用現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辦理。保險人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協議之后,一般應于10日內償付。
(2)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1)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范圍內,遭遇災害時,有權要求保險方支付規定的保險費用。
2)交納保險費。被保險人(投保人)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按期、如數交納保險費用。
3)盡力保護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在保險的財產受到侵害時,有義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護其保險標的安全與完整,并接受保險人對保護措施的檢查、監督及合理的建議。
4)當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辦法來搶救保險標的,盡可能避免損失的擴大。
5)被保險人有義務如實申報保險標的危險狀況,當保險標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修訂收費標準。
6)移交追償權。當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時候,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給予經濟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其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移交給保險人,使保險人取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195、訂立保險合同應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根據保險合同的特殊情況,在簽訂保險合同中應明確以下條款:
(1)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財產的名稱。標的必須是投保人所有或經營管理或者與保險有利害關系的財產。
(2)座落地點
座落地點是指被保險財產所在地點。被保險的財產有固定地點的,應在合同中寫明,被保險的財產屬于運輸工具(如汽車、船舶等)的,應在合同中寫明車、船起止地點或停靠地點。
(3)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支付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一般由投保人根據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或實際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但最高不得超過實際的價值或利益。
(4)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導致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事故或風險范圍,一般指偶然發生或不可預知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
(5)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明確訂立的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戰爭或其他軍事行動;
2)核子幅射和污染;
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4)堆放在露天或簡易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布、草、油毛氈、塑料等原料作罩棚下的財產,因暴風、雨所造成的損失;
5)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損失,如霉爛、變質、受潮、蟲咬以及自然磨損和規定的正常損耗;
6)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然發熱街頭的因所造成的本身的損毀;
7)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6)賠償辦法
賠償辦法是指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使投保的財產遭到損失時,保險方計算、支付賠償的辦法。
(7)保險費繳付辦法
投保人應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之日起,一般于15日內,按照約定的保險率交繳保險費。
(8)違約責任的承擔
保險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規定違約責任,可促使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于當事人、仲裁機構、法院依法認定其違約責任。
(9)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解決,還是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0)保險起迄期限
保險起迄期限是指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或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起迄期限。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期限從約定起保當天的零時起,到約定期滿之日的24小時止。
(11)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