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營合同是平等主體的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以及他們之間為明確相互間法律關系而簽訂的協議。因此,可以說聯營合同的主體是有一定限制的。對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則不能直接參予橫向聯營,不得簽訂聯營合同。
(2)聯營合同的標的是指參予聯營的各方共同進行聯合生產、經營的一種行為。這種聯營行為有其特殊性,即屬于聯營各方當事人的一種聯合在一起的共同作為,如缺少其中某一方,就不屬于共同的作為,因此它的聯營行為就無法去實現。
(3)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必須體現"四共"原則
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效益、共擔風險的原則把聯營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生產經營獲利,合同當事人按約定共享,生產經營虧損或遭受損失,合同當事人按約定共同承擔。
(4)聯營合同內容復雜。聯營合同較其他經濟合同比較,涉及范圍較廣、內容復雜。如:物資、能源、經營場所、技術、勞動、財政、稅收、運輸、管理、服務、環境等領域。
(5)聯營合同周期較長。聯營合同一般不能即時清結,往往需要經過一個較長的周期,而且合同標的只適用一次,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可反復使用其標的,合同期限屆滿,如果聯營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延長合同標的使用期限。
(2)聯營合同的標的是指參予聯營的各方共同進行聯合生產、經營的一種行為。這種聯營行為有其特殊性,即屬于聯營各方當事人的一種聯合在一起的共同作為,如缺少其中某一方,就不屬于共同的作為,因此它的聯營行為就無法去實現。
(3)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必須體現"四共"原則
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效益、共擔風險的原則把聯營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生產經營獲利,合同當事人按約定共享,生產經營虧損或遭受損失,合同當事人按約定共同承擔。
(4)聯營合同內容復雜。聯營合同較其他經濟合同比較,涉及范圍較廣、內容復雜。如:物資、能源、經營場所、技術、勞動、財政、稅收、運輸、管理、服務、環境等領域。
(5)聯營合同周期較長。聯營合同一般不能即時清結,往往需要經過一個較長的周期,而且合同標的只適用一次,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可反復使用其標的,合同期限屆滿,如果聯營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延長合同標的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