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企業的主管部門或國家授權單位與經營承包者之間,在保持企業所有制不變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責權利關系,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協議。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的規定,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把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分為許多種類:
1)按承包指標范圍,可分為單項承包和綜合承包。
2)按承包指標形式,可分為實物指標承包和價值指標承包。
3)按承包指法標,還可分為上繳利潤,遞增包干;上繳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上繳利潤定額包干;減虧(補貼)包干等形式。
(2)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特征
1)主體特殊。發包方是國家,一般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來代表。承包方只能是企業。
2)合同的標的是企業的經營權。實行承包的企業所有權并不發生轉移,仍然屬于國家,經營承包的也并非是承包企業本身,而是它的經營權。這一合同的標的是一個復雜的集合體,它表現在承包者使用生產資料、組織生產經營、完成技術改造、上交國家利潤、提高經濟效益等經營活動各個方面。
3)合同主體之間關系的雙重性。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既有行政隸屬的上下級關系,又有合同的平等協商關系,二者有機的結合,使它不同于行政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經濟合同,所以說,它是一種新型的合同關系,是我國生產經營責任制的法律形式。
(3)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基本要求:
1)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的原則。
2)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必須兼顧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確保上交國家利潤,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3)承包經營合同必須體現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落實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4)在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上,合同應體現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
具體程序:
A.準備階段。發包方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是:a、選定承包形式。選定的總的原則應該是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承包方式主要適用那些銷路穩定,技術改造任務重的企業;利潤不高,潛力很大的企業;利潤較低或利稅呈下降的趨勢企業和虧損企業應分別選定上繳利潤遞增包干、上繳利潤基數包干、上繳利潤定額包干和減虧包干承包形式。B、核定承包基數以及上交利潤遞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一般來講,上交利潤基數應以上年上交的利潤額(所得稅、調節稅)為準。對于那些受客觀因素影響,利潤變化較大的企業,可以按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潤的平均數為基數。上繳利潤遞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增長潛力并適當考慮企業的技術改造任務確定。C、擬定招標辦法和招標公告。發包方應組織有承包企業職工代表參加的招標委員會(或小組),負責招標事宜;確定投標者的基本條件和范圍;確定對投標者的考評內容;確定標底;草擬標書。
B.招標投標階段。招標投標一般分為三個階段:a、發布招標公告。公告內容一般包括承包企業的基本情況、投標范圍、投標須知、投標書的制作要求、投標的時間、地點、程序等;b、投標。凡符合投標條件者(實踐中,個人、合伙及其它企業也可以成為承包方)均可參加;c、開標。對參加投標者,經過招標委員會審查、考試、評試、答辯、選定中標者。
C.訂承包經營合同。選定中標人后,發包方立即應與中標人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其內容一般包括:a、承包形式;b、承包期限;c、上交利潤或減虧數額;d、國家指令性供應計劃和產品生產計劃;e、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f、技術改造任務、國家資產維護和增值;g、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者的債權債務處理;h、違約責任;I、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j、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各地政府的規定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
(4)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關于企業的資金分帳制度
資金分帳制度即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具體做法是:承包前企業占用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承包期間利用貸款形式的固定資產。用留利還貸的,劃入企業資金;稅前還貸的,按承包前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折算成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期間所提到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列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實行資金分帳制度,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A.無論是國家資金還是企業資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財產;
B、承包方對企業資金必須合理使用。通常企業資金應當作為承包經營企業的風險基金。承包期滿后轉入下期承包的企業資金。
2)承包前債權債務的處理
承包經營責任制并不改變企業的法律地位。企業承包后,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并不是由企業變為企業經營者。因此無論是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還是承包后的債權債務,它的承受者都是企業。承包方特別是企業經營者不能借口這些債務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絕接受或承擔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前,即核定承包基數時,把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考慮進去,并據此合理地確定利潤基數和遞增比例。如果確定承包基數和遞增比例時沒有考慮到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那么在承包過程中,企業應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負責受領或清償。然后,對受領的債權,按其數額加進上繳利潤指標;對清償債務的支出,應從上繳利潤指標中減去。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企業的主管部門或國家授權單位與經營承包者之間,在保持企業所有制不變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責權利關系,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協議。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的規定,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把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分為許多種類:
1)按承包指標范圍,可分為單項承包和綜合承包。
2)按承包指標形式,可分為實物指標承包和價值指標承包。
3)按承包指法標,還可分為上繳利潤,遞增包干;上繳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上繳利潤定額包干;減虧(補貼)包干等形式。
(2)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特征
1)主體特殊。發包方是國家,一般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來代表。承包方只能是企業。
2)合同的標的是企業的經營權。實行承包的企業所有權并不發生轉移,仍然屬于國家,經營承包的也并非是承包企業本身,而是它的經營權。這一合同的標的是一個復雜的集合體,它表現在承包者使用生產資料、組織生產經營、完成技術改造、上交國家利潤、提高經濟效益等經營活動各個方面。
3)合同主體之間關系的雙重性。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既有行政隸屬的上下級關系,又有合同的平等協商關系,二者有機的結合,使它不同于行政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經濟合同,所以說,它是一種新型的合同關系,是我國生產經營責任制的法律形式。
(3)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基本要求:
1)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的原則。
2)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必須兼顧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確保上交國家利潤,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3)承包經營合同必須體現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落實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4)在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上,合同應體現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
具體程序:
A.準備階段。發包方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是:a、選定承包形式。選定的總的原則應該是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承包方式主要適用那些銷路穩定,技術改造任務重的企業;利潤不高,潛力很大的企業;利潤較低或利稅呈下降的趨勢企業和虧損企業應分別選定上繳利潤遞增包干、上繳利潤基數包干、上繳利潤定額包干和減虧包干承包形式。B、核定承包基數以及上交利潤遞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一般來講,上交利潤基數應以上年上交的利潤額(所得稅、調節稅)為準。對于那些受客觀因素影響,利潤變化較大的企業,可以按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潤的平均數為基數。上繳利潤遞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增長潛力并適當考慮企業的技術改造任務確定。C、擬定招標辦法和招標公告。發包方應組織有承包企業職工代表參加的招標委員會(或小組),負責招標事宜;確定投標者的基本條件和范圍;確定對投標者的考評內容;確定標底;草擬標書。
B.招標投標階段。招標投標一般分為三個階段:a、發布招標公告。公告內容一般包括承包企業的基本情況、投標范圍、投標須知、投標書的制作要求、投標的時間、地點、程序等;b、投標。凡符合投標條件者(實踐中,個人、合伙及其它企業也可以成為承包方)均可參加;c、開標。對參加投標者,經過招標委員會審查、考試、評試、答辯、選定中標者。
C.訂承包經營合同。選定中標人后,發包方立即應與中標人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其內容一般包括:a、承包形式;b、承包期限;c、上交利潤或減虧數額;d、國家指令性供應計劃和產品生產計劃;e、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f、技術改造任務、國家資產維護和增值;g、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者的債權債務處理;h、違約責任;I、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j、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各地政府的規定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
(4)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關于企業的資金分帳制度
資金分帳制度即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具體做法是:承包前企業占用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承包期間利用貸款形式的固定資產。用留利還貸的,劃入企業資金;稅前還貸的,按承包前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折算成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期間所提到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列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實行資金分帳制度,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A.無論是國家資金還是企業資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財產;
B、承包方對企業資金必須合理使用。通常企業資金應當作為承包經營企業的風險基金。承包期滿后轉入下期承包的企業資金。
2)承包前債權債務的處理
承包經營責任制并不改變企業的法律地位。企業承包后,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并不是由企業變為企業經營者。因此無論是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還是承包后的債權債務,它的承受者都是企業。承包方特別是企業經營者不能借口這些債務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絕接受或承擔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前,即核定承包基數時,把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考慮進去,并據此合理地確定利潤基數和遞增比例。如果確定承包基數和遞增比例時沒有考慮到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那么在承包過程中,企業應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負責受領或清償。然后,對受領的債權,按其數額加進上繳利潤指標;對清償債務的支出,應從上繳利潤指標中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