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佯、廣告品是指進出境專供作為訂貨、銷售、生產、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分析、化驗用的貨樣和廠商用以宣傳其所制造、經銷的商品的廣告品。不論是價購或者免費贈送、互相提供的貨樣、廣告品都應按照特定的海關手續辦理。
進出口貨樣、廣告品應由接受或發送單位向海關辦理手續。
按規定,從國外購買或出售給國外的貨樣、廣告品,如果價值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上,應當向海關交驗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價值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下的或免費贈送、提供的,免領進出口許可證。經國家批準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單位在自身經營范圍內進出口貨樣、廣告品,不必另行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但不論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的單位是否有進出口經營權,也不論貨樣、廣告品是否屬于價購或價售、贈送或免費提供,如果貨樣、廣告品屬于國家限制進出口商品,進口單位就應向經貿管理部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貨佯、廣告品如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物品則不準進口。
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符合下列情況的,經海關審查數量合理,可準于免征關稅和其他進出口稅費:
(1)無商業價值和其他用途的,如單只鞋襪或者不成材的布料、紙張等;
(2)用于分析、化驗、測試品質并耗費掉的,即指在分析試驗過程中清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藥劑、新成藥、化學試劑、化工原料、染料、農藥、化肥等;
(3)用于來樣或去樣加工的樣品;
(4)根據兩國政府間簽訂的雙邊科學技術交流協議而相互提供的;
(5)數量零星,每次總價值在人民幣四百元以下的。
但下列進出口貨樣的廣告品,不論價購、價售或者免費贈送、提供的,都應照章征收關稅和其他進出口稅費;
(1)每次總價值在人民幣四百元以上的;
(2)進口的各種機動車輛、自行車、手表、電視機、收音機、收錄機、電唱機、照像機、家用電冰箱、家用縫紉機、洗衣機、復印機、空調器、電風扇、吸塵惴、音響組合、錄像設備、攝影機、放大機、放映機、計算器、電子計算機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
進出口應稅的貨樣、廣告品如果保證存六個月內原狀復運出境的,應當向進出境地海關報明,由海關收取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后,按暫時進出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
經海關免稅放行的貨樣、廣告品、有關單位如需出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時,應事先經海關批準,并按規定補交關稅和其他稅費。
對借貨樣、廣告品的名義非法進出口貨物和個人物品的,海關將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