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須通過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或出境,接受海關監管。旅客應按規定向海關申報。
2.除法規規定免驗者外,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應交由海關按規定查驗放行。海關驗放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原則,對不同類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規定不同的范圍和征免稅限量或限值。
3.旅客進出境攜有需向海關申報的物品,應在申報臺前向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它申報單證,按規定如實申報其行李物品,報請海關辦理物品進境或出境手續。其中,攜帶中國法律和政府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物品,還要向海關交驗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
旅客行李物品,經海關查驗征免稅放行后才能攜離海關監管現場。
4.在實施雙通道制的海關現場,旅客攜帶有需向海關申報的物品時應選擇“申報”通道(亦稱“紅色通道”)通關;攜帶無需向海關申報的物品的旅客,則可選擇“無申報”通道(亦稱“綠色通道”)通關。
5.經海關驗核簽章的申報單證請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時或者進境后憑以辦理有關手續。
6. 海關加封的行李物品,請不要擅自開拆或者損毀海關施加的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