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即普遍優惠制,簡稱GSP,是一種關稅制度,是發達國家(給惠國)對從發展中國家(受惠國)進口某些適合的產品時給予減免或免稅的優惠待遇。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已有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蘭、澳大利亞、瑞士、瑞典、芬蘭、奧地利,加拿大和波蘭等22個國家對我國實行普惠制。
根據大多數給惠國的規定,享受普惠制必須持憑受惠國政府指定的機構簽署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注:我國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產地標準。一切商品均可分為兩類,一類為“完全原產地”,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國出產或制造,沒有使用任何進口原料或零部件;另一類為全部或部份使用了進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來源不明的原料和零部件)生產的產品。從普惠制的角度來說,受惠國出口的商品要獲得享受普惠制關稅的待遇,該出口商品必須在受惠國進行生產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進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經過充分的加工,使這些進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實質性的改變,或者符合給惠國提出的其他條件。
(2)商品要符合直接運輸的原則。就是說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國生產或制造,而且必須直接從受惠國家運往給惠國。通過過境國的,必須在過境國海關監管之下,沒有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交付當地使用,更不能在那里進行其它再加工。
(3)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即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申報和證明聯合)格式A,簡稱GSP FORM A,及其他有關的單證。FORM A 產地證書是受惠國的原產品出口到給惠國時享受減、免關稅優惠待遇的法律憑證。FORM A 產地證書不同于一般產地證書,簡稱C/O。一般產地證是享受最惠國待遇的有效證件,普惠制FORM A 產地證,則是享受普惠制減、免稅待遇的有效證件。
根據國家商檢局制定的普惠制簽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國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對外承接來料加工、來圖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經營旅游商品的銷售部門;參加國際經濟、文化交流及拍賣等活動需出售展品、樣品等的有關單位,均可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的簽證。
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簽證的基本程序是:
一、注冊登記。由申請簽發普惠制產地證書的企業(公司)事先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1)經營出口業務的批準文件;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3)由申請簽證單位法人代表簽署的、委托該單位人員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申請及手簽事宜的委托書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簽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兩張。
上述證件,經商檢機構初步審核后,發給《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注冊登記表》和《普惠制FORM A 原產地證書申報人注冊登記卡》各—式二份,由申請單位如實填寫,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上述表格遞交商檢機構審核。商檢機構確認該單位具有申請簽證資格后將準予注冊,申請單位應在同時交付規定的注冊費。之后,由商檢機構在指定時間內,對普惠制申請手簽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后,簽發申報證件。申報人可在當年度內憑證向各地商檢機構辦理普惠制申請簽證業務。注冊地商檢機構每二年對已注冊單位及申請手簽人員進行復查。
二、申請出證。申報手簽人在本批貨物出運前五日到商檢機構辦理申請事宜。申請時一般應提交:
(1)《普惠制產地證書申請書》一份;
(2)出口商業發票(副本)一份;
(3)裝箱單一份;
(4)普惠制產地證書一套;
(5)對含有進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請簽證,申請人應填寫《含進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細單》;
(6)商檢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關單證(如信用證、合同、報關單等),并如實解答商檢機構提出的有關問題。對首次申請簽證的單位,商檢機構將派員到生產現場作例行調查。對非首次申請簽證的單位,商檢機構對申報內容有疑問,或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派員對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抽查。作上述調查后,商檢機構將填寫《出口企業(或生產廠)普惠制簽證調查記錄》,以此作為是否同意簽證的依據。被調查或抽查的單位有義務積極協助商檢人員進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資料、證件和工作條件。
三、簽發證書。商檢機構在調查或抽查的基礎上,逐一審核申請單位提交的有關單證,無誤后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交申請單位。
注:
產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從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進口,并已在上述四國交納了出口關稅,產品銷往該四國,并按規定能夠享受普惠制優惠待遇時,申請單位還需提供該四國公司或商社簽發的有關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