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個人郵遞印刷品、音像制品是指通過郵運渠道進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謂印刷品系指用機械或照明方法使用鋅板、模型或底片,在紙張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內容相同的復制品,以及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抄本、復印件等。所謂音像制品系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盤、電影膠片、幻燈片等,以及各種信息存儲介質。
注意:
1、以下情況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1)攻擊我國憲法、污蔑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顛覆國家、制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臺獨”等;
(2)含有淫穢、色情、迷信、兇殺、暴力以及其它有害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等內容;
(3)超過個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以及散發性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
2、以下情況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屬禁止進境的;
(2)涉及國家秘密的,或印有“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字樣的,或文件、資料標明“內部交流”、“內部參閱”的,或供高校內部使用參考的,包括國家地質、地形測繪資料;
(3)國家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印刷品,包括國內原始版本的地方志、家譜、族譜;
(4)國內非法出版的,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盜印境外出版機構的。國內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需郵寄上述禁止進境印刷品、音像制品,除中央宣傳部門和國家文化、新聞出版部門列明嚴禁以及淫穢印刷品、音像制品外,須交驗上述部門主管司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機構出具的進口證明;進口大宗宗教印刷品,需交驗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出具的進口證明。
因工作、學習需要,郵寄出境上述“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出版物或高校印發的內部教材和學習資料,需交驗出版單位或所在學校的證明;各級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等與境外團體交換家族譜復制件、郵寄出境國家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印刷品,應交驗家族譜檔案對外協調小組或文物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出境證明。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保密局關于禁止郵寄或非法攜運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等
三、辦事機構義務
對沒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開具《海關扣留憑單》,郵寄給收寄件人。
四、辦事程序
進境
進境印刷品、音像制品運抵海關指定監管場所后,海關進行監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對無違禁內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放行,交郵局投遞;
2、對有違禁內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沒收,開具《海關扣留憑單》,隨郵件或單獨郵寄給郵件收件人;
3、對無違禁內容但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在郵件封套上加蓋"不準進口"印章,予以退運;
4、對需要憑有關許可證件驗放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通知收件人提交有關證件;
5、個別郵件在處理中海關要求面洽當事人的,發出面洽通知書。
收件人應根據海關要求,持憑面洽通知,到海關指定地點面洽。對需提供有效證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收件人應向海關交驗有關進境許可證件后領取郵件。
出境
寄件人在設有國際郵件收寄業務的郵政局交寄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在郵筒投寄印刷品。郵件匯總并運抵海關指定監管場所后,海關進行監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對無違禁內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放行,交郵局投遞。
2、對有違禁內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沒收,開具《海關扣留憑單》,隨郵件或單獨郵寄給郵件寄件人;
3、對無違禁內容但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在郵件封套上加蓋“不準出口”印章,予以退還;
4、對需要憑有關許可證件驗放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通知寄件人提交有關證件;
5、個別郵件在處理中海關要求面洽當事人的,發出面洽通知書。
寄件人應根據海關要求,持憑面洽通知,到海關指定地點面洽。對需提供有效證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收件人應向海關交驗有關出境許可證件后放行。
五、辦事時限
正常情況下自海關監管開始3個工作日辦結放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