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該貨物的收發貨人申請,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辦理退運出境或者申報進口手續。具體情況規定如下:
1、溢卸進境貨物由原進口貨物收貨人接受的,原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主管海關申報,并提供相關的溢卸貨物證明。如屬于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應提供有關的許可證件,海關驗核后按規定征稅放行貨物;
2、對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貨物抵補短卸貨物,應與短卸貨物原收貨人協商同意,并限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品種的貨物。如非同一運輸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間以溢卸貨物抵補短卸貨物的,只限于同一運輸公司、同一發貨人、同一品種的進口貨物。同時對上述兩種情況都應填報進口貨物申報單向海關申報;
3、誤卸進境貨物,如屬于應運往國外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將誤卸貨物退運國外時,經海關核實后可退運至境外;如屬于運往國內其他口岸的誤卸貨物,可由原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進境地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也可以經進境地海關同意按轉關運輸管理辦法辦理轉運手續;
4、對進口溢卸、誤卸貨物,原收貨人不接受或不辦理退運手續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國內進行銷售,由購貨單位向海關辦理相應的進口手續;
5、溢卸、誤卸貨物屬于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易貶值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提前提取變賣處理,變賣所得價款按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6、海關對屬于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大宗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按照國際慣例掌握在貨物總量的±5%范圍內,但對原油、鋼材等大宗散裝貨物的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3%以內予以免證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