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納稅后發現海關多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多征關稅及進口環節稅手續,海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
(二)退稅的范圍如下: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完稅后發現貨物短卸,經海關審 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而申報退關,經海關 審查屬實的。
4、進口貨物在完稅之后、放行之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海關查明情況屬實的,可酌情減免進口稅:
(1)境外運輸途中或者起卸時,遭受損壞或損失的;
(2)起卸后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損失的;
(3)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因保管 不慎而造成的。
5、按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由于各種原因在進口 時已予征稅,事后發現,經海關審查屬實的。
(三)例外條款 對納稅人因海關溢征、或者按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申請退還增值稅時,所出具增值稅納稅憑證已加蓋稅務機關抵扣印章的,不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