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
凡經批準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務的公司出運因對外承包工程所需國產設備、材料、施工機具以及勞務人員公用生活物資,須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貨物清單;
(3)對外簽訂的經省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承包合同》和企業批準證書;
(4)如運出的物資中,有列入國家限制出口和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
(5)如屬于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
承包工程結束后,原從國內運出的專用施工機械設備或物資復運回國入境時,承包工程公司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二份,并提交原出口時經出境地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二、查驗放行。
海關查驗單證和實貨后予以放行。
說明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如用在國外收入的外匯購買進口在國內使用的設備、物資,以及承包工程項下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須按規定辦理進口設備、物資的歸口審批手續并申領進口許可證,并報請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出證,海關憑證征稅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