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檢人申請撤銷報檢時,應書面說明原因,經批準后方可辦理撤銷手續。
2、報檢后30天內未聯系檢驗疫事宜的,作自動撤銷報檢處理。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報檢:
(一)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限的;
(二)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并又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三)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
(四)已撤銷報檢的。
4、報檢人申請更改證單時,應填寫更改申請單,交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并交還原證單,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
品名、數(重)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貨人、收貨人等重要項目更改后與合同、信用證不符的,或者更改后與輸出、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