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合同、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和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等有關單證;
申請進口商品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
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進口商品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它單位檢驗的,應加附有關驗收記錄、重量明細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等。
二、出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合同(確認書),信用證以及有關單證函電等。憑樣成交的應提供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申請預驗的商品,應提供必要的檢驗依據;經本地區預驗的商品需在本地區換證出口時,應加附由該局簽發的預驗結果單;經其它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必須加附發運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正本。
凡必須向商檢機構辦理衛生注冊及出口質量許可證的商品,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證書、廠檢合格單或出口質量許可證。
冷凍、水產、畜產品和罐頭食品等須辦理衛生證時,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證書及廠檢合格單。
三、申請鑒定業務的報驗
對外貿易關系人申請的鑒定業務,根據鑒定工作需要應附交有關合同、國外發票、提單(運單)、商務記錄、重量明細單、擬裝貨物清單、艙單、配載圖、船方函電或書面說明、海事報告或其它有關證明。
四、申請危險品包裝檢驗的報驗
(一)申請危險品包裝性能鑒定時,申請人須提供有關產品標準和工藝規程等有關資料;
(二)申請危險品包裝使用鑒定時,申請人須提供包裝性能鑒定報告及有關單證。
五、申請委托檢驗的報驗
(一)申請人應提交檢驗樣品、列明檢驗要求,必要時提供有關檢驗標準或檢驗方法;
(二)國外委托人委托檢驗和鑒定業務時,應提供有關函電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