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報關
一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他們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統稱“報關人”)都必須在貨物進出口時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和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以便海關依據這些單據、證件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關稅的征、減、免事宜并編制海關統計。
一般進出口貨物應向海關遞交進口報關單一式四份,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五份,但轉口、轉關輸出的貨物應填寫六份“出口貨物報關單”。
對進料加工貨物的報關
1.什么是進料加工?
進料加工是指國內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用外匯購買進口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銷出口的業務。
2.經營進料加工應具備什么條件?
(1)經營人必須是經主管部門或其授權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的進出口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2)用外匯購進的進口原料,零部件必須加工成成品復出口。
(3)進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權歸經營人,經營人自負盈虧。
3.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的外匯來源有什么要求?
進口料件的外匯來源必須是屬于進料加工專項外匯:
(1)經貿部撥給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及總公司撥給分公司的進料加工用匯。
(2)經貿部撥給省、市、自治區外貿局的進料加工用匯。
(3)各省市自治區用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撥出專供進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匯。
(4)出口機電產品,由經貿部撥給各有關部、局供進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匯。
(5)中央下撥的出口商品包裝用匯。
(6)工貿公司由主管部門批準的進料加工用匯。
4.進料加工經營單位需經哪些單位批準?
進料加工合同應事先報經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以及其授權的管理部門,各進出口總公司審核批準,并憑上述審批部門簽發的《進料加工批準書》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5.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怎樣才能申請免稅?
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應將制定的年度(季度)進料加工計劃抱省局一級主管單位,審批匯總(包括專項外匯的審核)送所在地海關,憑以審批免稅申請。沒有計劃,海關并不接受申請。
6.經營單位怎樣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經營單位在辦理進料加工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時,應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進料加工批準書》。
(2)對外主管部門的合同副本或定貨卡片,如屬對口合同的,還應同時交驗出口合同。
(3)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海關審核后,確定對進口料、件的不同監管方式,如實施全額保稅或按比例征免稅等,并核發《登記手冊》。經營單位持憑《登記手冊》辦理有關進出口和最終核銷等手續。
7.專為包裝出口商品所進口的包裝物料應怎樣辦理手續?
與進料加工一樣憑合同及有關批文、其他單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海關予以保稅。對包裝物料與外貿公司,生產工廠間的購銷合同辦理。
8.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
(1)進料加工貨物進出口時,經營單位應填寫《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和“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同時交驗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
(2)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出口的成品如屬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應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
9.進口料件與國內料件串換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進料加工合同項免稅進口的料、件,應堅持專料專用,不得不與國內其他料、件串換使用。在特殊情況下,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擬使用國內同品種、同規格、同等數量的原材料頂替進口原材料,并無出售盈利賺取差價等問題,應事先報經主管海關批準。
海關對有色金屬、黑色金屬、棉花紡紗行業的進料加工,因生產工藝必須與國內其他料、件串換使用有以下規定:
(1)工藝性料、件串換,經營單位應經主管海關核準,并具備保稅工廠監管條件。
(2)工廠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關要求建立帳冊、記錄投料與產出時間備查。不允許先出口后進口,或不經加工在國內收購產品出口。不允許倒賣進口料、件。
(3)出口成品中,屬于搭配使用國產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屬應征出口稅的,可予免稅。
10.進料加工貨物內銷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內銷售。如因故必須轉為內銷的,應經經貿部主管部門批準,并經海關許可。上述轉內銷貨物,無論以人民幣或外匯結算,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及時想海關繳納原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或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交驗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許可證后方可準內銷。
11.受國家管理和禁止的出口商品的進料加工有什么具體規定?
加工復出口成品為應經批準的19種商品和8種國家禁止出口商品的進料加工業務,要事先禁止出口商品的進料加工業務,要事先報有關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發《登記手冊》,具體審批程序和規定如下:
(1)凡按規定需要報批的進料加工業務,不論使用何種外匯,經營單位需憑正式批件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向經貿部有關發證單位申請出口許可證。
(2)凡屬國家以批準下達的出口計劃內列名19種商品的進料加工業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根據國家下達的出口計劃所列品種和數量進行審批,發給申請單位“19XX年出口計劃內商品原材料審批表”,同時抄報經貿部。經營單位憑核發的“19XX年出口計劃內商品進口原料審批表”和所簽合同副本或定貨單向海關領取《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并憑當年出口計劃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向經貿部有關發證單位申領進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許可證(各專業外貿、工貿總公司計劃內自營部分由總公司按此辦法審批)。
(3)上述19種商品進料加工超計劃或計劃外出口,以及國家禁止出口商品的進料加工業務有關經營單位報省(區)、市經貿廳(委)、外貿局或主管總公司審查平衡后由省(區)、市經貿廳(委)、外貿局或主管總公司逐筆報經貿部審批,海關憑經貿部審批的計劃外或超計劃外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經營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或定貨卡片核發《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發證單位憑經貿部的批件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發出口許可證。
(4)經營19種需加強宏觀管理的商品和8種國家禁止出口商品進料加工業務的單位,必須是承擔國家出口創匯的有該兩類商品經營權的進出口企業,其他企業不得經營。
12.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加工為半成品后轉讓給其他單位再加工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進口料、件加工為半成品后,轉讓給其他承接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時,原進口料、件的單位應會同該承接單位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或生產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并可繼續予以保稅。該承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單獨申領新的《登記手冊》,但可面予辦理進出口批準手續。對以執行完畢合同所余的料、件,也可采取結轉辦法將剩余料、件轉入另一合同中繼續加工成品出口,海關繼續予以保稅。
13.進口料件調撥使用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進口料件如需要異地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單位,應填寫《異地進口料件申請調撥證明書》1式2份,報主管海關批準后,1份交調入地海關留存備案核銷,1份退接受料件的單位轉交申請調出料件的單位向調出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14.進料加工合同完畢后怎樣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合同執行完畢后1個月,經營單位應憑《登記手冊》和經海關簽章的進出口專用報關單及《進口料使用表》、《核銷申請表》等有關單位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海關審核無誤后,準予核銷結案。
出口合同中規定由國外客戶免費或有價提供的原輔料的包裝物料,加工成品后,如有剩余,由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海關同意后可以轉入其他出口合同中繼續加工出口,如有內情,應及時補納關稅。
對來料加工貨物的報關
1.什么是來料加工?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收取加工費或裝配費。
按海關關于對外加工裝配的管理規定所稱的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國內價購)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簡稱料件),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加工單位按對方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給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
(2)將料件和成品分別計價,分別訂立合同,對開信用證,不動用外匯,料件和設備的價款在成品出口價格中扣除,我方凈得工繳費。
(3)由外貿(工貿)公司與外商簽訂合同,承擔加工裝配業務,然后組織工廠生產,外貿(工貿)公司同工廠之間按購銷關系辦理。
2.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有什么區別?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有以下區別:
(1)來料加工是對方來料,我方按其規定的花色品種、數量進行加工,我方向對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進料加工是我自營的業務,自行進料,自定品種花色,自行加工,自負盈虧。
(2)進料加工,進是一筆買賣,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筆買賣,在進出口的合同上沒有聯系;來料加工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筆買賣,或是兩筆相關的買賣,原料的供應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來料加工的雙方,一般是委托加工關系,部分來料加工,雖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買賣關系,但一般我方為了保證產品的及時出口,都訂有對方承購這些產品的協議,進料加工再出口,從貿易對象來講,沒有必然的聯系,進歸進,出歸出,我和對方都是商品買賣關系,不是加工關系。
3.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備哪些內容?
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或者他們的授權的機關審批。
簽訂的合同必須具體列明以下內容:
(1)外商提供的料、件、設備。
(2)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
(3)進口料、件、設備和加工成品的交貨日期、進出口岸、運輸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額、損耗率、工繳費標準。
(4)合同有效期限和違約、撤約、索賠、仲裁辦法。
(5)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匯價購的料、件應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有關進出口公司批準并在合同中注明。
4.經營單位和加工單位各有哪些職權?
凡經批準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
外商委托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托證明文件。
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加工單位與外貿(工貿)公司聯合對外簽發的,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承接法律責任.參與簽約的外貿(工貿)公司要對簽約的事負責,并向海關負連帶責任.外貿(工貿)單獨對外簽約而后由公司再組織加工單位進行生產的(包括公司與加工單位按購銷關系辦理的),由有關公司及企業向海關負法律責任.外商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同樣應向海關負法律責任。
5.合資企業是否可搞來料加工?
可以,合資企業搞來料加工,若屬于其經批準的經營范圍的項目,可直接對外簽訂來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經營范圍,須報有關經貿主管部門批準。
6.外商是否可以承包來料加工任務?
不行,來料加工業務由外商承包,由外方擁有外方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改變了來料加工性質,因此不能再享受來料加工的優惠待遇。
7.怎樣向海關辦理對外來料加工合同備案登記手續?
有關經營單位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自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有關單證向有關單位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1)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的營業執照。
(2)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
(3)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合同備案證明書。
(4)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立項的項目,還應提供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文件。
(5)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6)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如保函或保證金等。
海關核準后,向經營登記備案的來料加工合同,其貨物進出口時,不能享受來料加工的優惠政策,應按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8.《對外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具有什么作用?
《登記手冊》是經營加工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免稅手續和核銷手續的主要憑證,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如實填寫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價值等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并簽章認可后的申報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準擅自涂改和偽造、撕毀。
9.若《登記手冊》遺失,應怎樣辦理?
有關公司和加工單位的《登記手冊》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并將承接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單證交主管海關,經海關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登記手冊》。在海關補發《登記手冊》前,有關貨物不得進口。
10.若已登記備案的合同變更時應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如果已登記備案的合同發生中止、延長、轉讓、變更等事情,有關加工單位應于上述情況發生并經主管機關批準確認后的10天內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有關合同變更手續。
11.若加工項目不需要從境外進口設備,應怎樣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加工單位利用企業原有技術設備承接料件加工,如料件為外商提供的,可以直接向海關辦理料件進口的登記備案手續并領取《登記手冊》,憑以報關。
12.外商用外匯在我境內購買的來料加工項下的料、件辦理合同登記備案什么規定?
來料加工項下料、件如系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匯購的,有關企業應報經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合同中注明,海關在合同登記備案時區別情況對待:
(1)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在我境內購買一般原材料進行加工出口,凡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出口許可證。
(2)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在我境內購買我出口貨物進行進行來料加工,凡屬各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或聯合經營的商品,應報有關外貿專業總公司核準。
(3)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一律不得在我國境內購買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出口的材料進行加工出口。
13.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
來料加工項下貨物進、出口時應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1)填有進、出口貨物數量、價值、規格等項目等項目并帶有經海關認可的報關單位簽章的“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1式3份。
(2)《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3)進出口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及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海關對上述單證進行審核,如無不符合規定的,對進口貨物予以放行。
14.來料加工的料、件如超過合同的數量,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如果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允許有一定比例的上下幅度,那么,在幅度之內的多進口部分,如申報人如實填報《登記手冊》和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海關照數放行。超出上述范圍的多進口部分,海關按一般進口貨物對待。申報的,應辦理進口納稅手續,其中屬領證商品的,還應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
對補償貿易方式的報關
1.什么叫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是指國外廠商提供或利用國外進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和設備,有我方企業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的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信貸本息的貿易方式。
2.補償貿易有那些形式?
(1)產品返銷一稱回購貿易或簡稱返銷
在補償貿易中,用進口的設備或其他物資生產的產品,通稱為直接產品,用直接產品支付的,叫產品返銷。一般適用于設備和技術貿易,在國際上有人稱之為“工業補償”。在我國,一般稱之為直接補償。
(2)商品換購,統稱互購
首次進口的一方用于支付進口貨款的商品,不是由進口物質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而是雙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間接產品。由于這種貿易有時候并不直接與其他生產相聯系,故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有人稱之為“商業性”補償貿易。由于這種補償貿易用間接產品償還,在我國一般稱之為間接補償貿易。
(3)多邊補償或叫轉手補償
這種形式的補償貿易形式比較復雜。由第三國替代首次進口的一方承擔或提供補償產品的義務。
3.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有什么區別?
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有以下區別:
(1)一般貿易通常是以貨幣為支付手段。補償貿易實質上是用商品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貸為條件,補償貿易往往是離不開信貸,信貸往往是這種貿易的組成部份。
(3)一般貿易,一方為買方,另一方為賣方,交易手續簡便。補償貿易雙方,既是買方,又是賣方,具有兩重身份,有時供貨或銷售的義務還可讓給第三方,交易手續比較復雜。
4.補償貿易與易貨貿易有什么區別?
補償貿易與易貨貿易有以下區別:
兩者都是買賣雙方直接進行交換,一般不發生貨幣的流通,貨幣在這些貿易中僅僅是計價的手段。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易貨貿易往往是一次性行為,買賣過程同時發生,大致同時結束。補償貿易往往持續時間過長,有的3至5年,有的長達10年以上,每一筆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買賣活動。
5.補償貿易怎樣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執行補償貿易合同的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應于合同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備案登記,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準書和合同備案證明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4)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應領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和經濟擔保。
海關在對上述單證審核后,對符合補償貿易條件予以備案,并核發《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口貨物登記手冊》,憑以辦理貨物的報關手續。
6.補償貿易項下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
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設備進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時,有關外貿(工貿)公司和生產公司單位應持憑《登記手冊》和填寫的貨物報關單1式3份,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并交驗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
7.補償貿易項下進口的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上,屬海關監管貨物。
未經對外經貿管理部門許可和海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轉讓、變賣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變賣處理的,要報經貿主管部門許可,報海關批準,并按章補納關稅;如屬許可證管理商品,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
8.補償貿易產品能否轉讓第三方?
可以,中外雙方在補償貿易合同中規定將產品轉售給雙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須同時在合同上簽字確認,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銷售給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銷售。如補償產品屬國家統一經營、有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項目,事先應報經貿部審批。
9.補償貿易合同執行完畢是否可繼續出口產品?
可以。但對繼續出口的產品以及出口收購進的設備和其他物資,應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不能作為補償貿易。
10.租賃進口設備能否搞補償貿易?
租賃進口設備搞補償貿易有以下兩種情況:
(1)租賃公司自行租賃、租借設備進口后,轉租或轉借給從事補償貿易加工企業的,應照章納稅。
(2)租賃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賃設備進口從事來料加工、補償貿易的,符合補償貿易條件的,海關將給予相應的優惠。
11.進料加工項下的成品能否作為補償產品出口?
如用進料加工項下的加工成品作為補償外商所提供的技術設備價款或信貸本息,實際上等于以現匯購買了有關進口技術設備,不符合補償貿易的有關規定。
12.補償貿易合同到期或執行完畢后,怎樣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補償貿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個月內,有關單位應如實填寫好《登記手冊》內的核銷申請表(單位蓋章)連同貨物進口時經口岸海關蓋章的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送交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13.若國內原料缺乏,是否可以從國外進口原料生產成品償還補償貿易設備價款?
在簽訂補償貿易合同之前,應該進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問題是可行性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如果原材料問題不能解決,就應該停止對外談判,或者改簽加工裝配合同,進口的設備以工繳費償還。如果已經簽訂了合同,國內原材料突發性短缺,為了履行合同,必須從國外進口原材料,則該進口的原材料雖然將生產成品返銷國外,屬于進料加工性質,但不能給予減免進口稅的優惠。如果原材料進口稅負過高,有關企業承受不了,在經有關機關批準原材料進口可作進料加工辦理的情況下,海關可按進料加工規定給予減免稅,但凡以減免稅進口的原材料生產成本償還價款的部分設備,海關將補征設備的進口稅。
對出料加工方式的報關
出料加工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出料加工不僅限于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而必須運到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應報經貿部進出口司審批,其它凡屬許可證配額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應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的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上述經貿部門的批準證件及合同予以登記備案和免稅驗放有關出口的加工貨物,必要時,海關可征收保證金。
出料加工,原則上不得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物理形態的境外加工,不屬出料加工范圍,應按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對保稅倉庫,貨物的報關
1.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海關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加蓋“保稅倉庫貨物”印章并注明此貨系存入某保稅倉庫,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查驗放行后,一份由海關留存,兩份隨貨帶交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應于貨物入倉庫后即在上述報關單上簽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關存查。
2.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應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轉關運輸應持有“海關轉關運輸貨物準單”,貨物運抵后再按上述辦法辦理入庫手續。
對暫準進口貨物的報關
一.什么叫暫準進口貨物?
暫準進口貨物(A.T.A.Goods,AdmissionTemporaireTemporaryAdmissionGoods.A.T.A是法文和英文兩詞的第一字母的組合)是按照本國立法和國際公約的規定,準許暫時免納關稅及其他稅費進口,并保證在限期內復運出口的特定貨物。他的特點是:1.貨物進口須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批準,暫予免納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2.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3.期滿后要按原狀復出口。
二.我國現行對暫時進境貨物的報關方法。
1.申報。
暫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必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并注明“暫時進口貨物”,連同進口貨物清單和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級以上機關的批文,向進口地海關申報。暫時進口的展覽品在進口前,展出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將有嘜頭、件數、重量、名稱、規格、價格等內容的展覽品清單一式兩份,譯成中文,向展出地海關申報。展品運抵境地時,展出單位應向進境地海關遞交展出地海關核準簽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連同其他有關單據,向進境地海關申報。下列貨物申報暫時進口,還應交驗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1)無線電器材--檢驗中國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或檢驗證書。
(2)動植物--交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放行通知單》或在貨運單上加蓋的檢疫放行章。
(3)藥品--交驗口岸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書》。
(4)食品--校驗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采樣證明》或在報關單上所注采樣日期的標志。
2.提供擔保。
對于經過申報和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申報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于應付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后,準予暫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暫時免納稅款。
3.查驗放行。
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根據我國《海關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但接受海關查詢,海關查驗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
暫時進口貨物在辦完向海關申報、接受查驗、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但是,對暫時進口貨物的放行,不等于結關,而是標志著海關對進境暫時進口貨物進行后續進行后續監管的開始。暫時進口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境之日起到辦結海關手續復運出境時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按照我國海關規定,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暫時進口貨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或移作他用。對特定種類暫時進口貨物,海關有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暫進進口貨物辦理了進口復運手續,或者不復出口而向海關辦妥了進口手續并繳納稅款后,海關始對該項貨物終止監管。
4.我國暫時進口貨物的范圍。
我國規定暫時進口貨物主要包括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的貨物。具體貨物是:
(1)來華拍攝或與我國境內單位合作拍攝影片、錄象帶、圖片、幻燈片而運進的攝影器材、膠卷、膠片、錄象帶、車輛、服裝、道具等;
(2)來華進行體育競賽、文藝演出而運進的各種器材、道具、服裝、車輛、動物等;
(3)來華進行工程施工、學術技術交流、講學而運進的各種設備、儀器、工具、教學用具、車輛等。
(4)貨樣、廣告品和舉行展覽會用的展覽品等。
對行李物品的報關
行李物品是指進出境人員攜帶的本人旅途所需的各種生活用品和饋贈親友的物品,包括隨身攜帶或分離運輸的物品。由于各國政治信仰、經濟條件、生活水平和風俗習慣的差異,各國海關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利益,對進出境人員的行李物品的品種、數量、價值等做了不同的限制。行李物品的物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申報并辦理手續。在自用和合理的數量范圍內,海關可查詢和征、免稅放行。
進出境旅客為其本人或代別人攜帶行李物品向海關申報的手續,可分為書面,行為和口頭三種方式。
1.用“書面申報”,指用海關統一負責印刷的申報格式將其應申報的項目在單上填明,交海關審定其所報行李物品的稅額等。
2.“行為申報”,指海關在旅客進出頻繁、客流量大的航空港等監管場所設置的用紅綠色標志標明的通道,旅客可按其是否攜有應稅物品進入綠色通道或紅色通道的方式。
3.“口頭申報”,適用于享有免稅特權的使領館人員和外交特使,走免稅通道(綠道)的旅客,在回答官員查問時實際上也是一種口頭申報。
對郵遞物品的報關
海關對郵遞物品的監管包括國際間通過郵局寄送的包裹、小包郵件、保價信函、印刷品和國際郵袋等。凡進出口和過境的國際郵袋,由郵局向海關交驗有關單證和辦理手續。海關可在經營國際郵件交換業務的郵局設立監管郵遞物品的辦事機構。
進出口包裹需填寫“報稅單”,小包郵件需填具“綠色標簽”向海關申報,由海關辦理查驗和征稅手續。
郵遞物品的征、免稅需按自用合理數量原則審定。同一收寄人在同一時間內收寄內容相同的成批郵包應按貿易性物品辦理報關手續。
“報稅單”是由郵遞物品寄件人填寫,并附于郵件上向海關申報的專用單證,是按“萬國郵政公約實施細則”統一格式制定,為世界各國郵政通用。我國海關規定,所有進出口郵包必須附有報稅單,填明所寄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重量等。
“綠色標簽”是附于進出口小包郵件的報稅單。按《萬國郵政事實細則》規定的統一格式,用綠色卡片紙張印制,供寄件人填寫。填寫項目包括所寄物品的名稱、數量或重量、價格等。
對進出境快件的報關
(一)快件的報關
1.快件的報關和查驗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和專門監管場所內進行。如需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專門監管場所以外進行,需事先商得海關同意,并向海關無償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及必備的設施。
2.進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入境后24小時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出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離境前4小時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3.運營人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及時向海關呈交快件通關所需的單證、資料,并如實申報所承運的快件。
2)通知收、發件人繳納或代理收、發件人繳納快件的進出口稅款。并按規定對進出境快件交納規費、監管手續費等。
3)除經海關準許的情況外,應當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存放于專門設立的海關監管倉庫內,并妥善保管。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進行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或進行其他作業。“監管時限”是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處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離境止。
4)海關查驗快件前,運營人應當對快件進行分類。海關查驗快件時,運營人應當派工作人員到場,并負責快件的搬移、開拆、重封包裝等。
5)發現快件中含有禁止處境的物品,不得擅自處理,應當立即通知并協助海關進行處理。
4.除另有規定外,A、B、C三類快件按下列規定報關:
A類快件憑KJ1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B、C兩類分別憑KJ2、KJ3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按上述規定報關的A、B、C三類快件,海關根據情況,可以要求運營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與物品有關的詳細書面資料。
5.D類快件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物品進出口有關的單證辦理報關手續。
6.海關對符合監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運營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的報關。通過EDI方式向海關報關與通過書面文件方式向海關報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專差快件的報關
1.運營人通過專差方式承運快件進出境,也應當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備案審批手續。經審核批準后,由所在地海關發給《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證書》,運營人憑海關所發證書辦理報關手續。
2.專差快件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指定的本關區內的口岸進出境,并按上面(一)的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3.運營人應當將專才快件進出境的時間、承運路線、運輸工具航(車)次、專差的詳細情況等報所在地海關備案。前述情況需要變更的,運營人應當于前15日報請所在地海關核準。
4.專差快件應當使用專門的包裝,其總包裝上應當標注運營人名稱及“專差快件”字樣。
(三)附注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關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驗放:
(1)個人自用物品。
(2)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其他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駐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報關
(一)什么是知識產權保護
所謂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邊境執法中保護與進出境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
(二)辦理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的程序
知識產權辦理海關備案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查、發證三部分。
1.申請。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海關保護備案申請,應事先向海關領取備案申請書。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按照要求填寫申請書,并隨附有關文件,送交或寄送海關總署。
權利人提出備案申請,應按照一項權利一份申請的原則提出,即每份申請書只能就一份權利證書上的知識產權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用中文填寫,并保證交驗的申請文件真實、有效。備案申請書中應按要求填寫下列內容:
(1)權利。登記注冊文件上的中英文名稱、所在國家地區、營業執照號、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傳真;代理人的名稱、地址、執照號、法定代表人、聯系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傳真等。
(2)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號碼、有效期限、核定使用的商品、專利的名稱、授權的號碼、簡要內容、有效期限;著作權的有關內容。
(3)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名稱、商品編碼。
(4)被授權或者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人的名稱、所在地、使用方式和許可有效期限。
(5)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主要特征、商標圖樣及商品外觀及包裝的照片。
(6)已知的侵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品的名稱、地址、侵權嫌疑貨物名稱、主要進出境海關等。
(7)有關商業秘密的說明。
(8)海關總署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權利人在提交申請時應當同時附送下列文件:①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登記注冊證書的副本,或者經登記注冊機關認證的復制件;有代理人的提交權利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②注冊商標的注冊證書復印件,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的公告或者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制件;或者專利證書的復印件,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轉讓合同副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權權利的證明文件或者證據;③海關總署認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交驗的文件為外文的,同時提交中文譯本。
2.審查。海關總署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后,對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知識產權是否有效,是否受中國法律、法規保護,是否海關保護的范圍,申請書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隨附文件是否齊備等。
3.發證。海關總署認為應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通知權利人。凡是準予備案的,向權利人頒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并發給繳納備案費每件1000元的通知,通過銀行轉入海關總署的帳號。不準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進出境國際運輸工具的報關
運輸工具報關須由船長、機長等負責人簽具到、離境報關單、隨附載貨清單、航空運單等運輸單證向海關申報,作為海關對客貨裝卸進行監管的依據。所報貨名等項目均以提單或裝貨單所列者為限,僅供海關核實貨物的包裝、數量等之用。對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價格及稅則歸類等項目,可不負詳細申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