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出口許可證應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一)各類進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并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范。
2.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3.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托單位的委托函。
4.非外貿單位(指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下同)申領出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5.第一次辦理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復印件)。
6.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出口申領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二)一般貿易項下出口,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屬配額管理商品,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出口配額審批部門的批件,各地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出口配額審批文件。
2.屬軍民通用化學品,應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重水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計算機應提交外經貿部批準的《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
3.屬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應提交有關招標委員會下發的《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對無償招標商品,應提交有關招標委員會下發的中標證明書。
(三)承包工程帶出商品(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按招標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的項目批件及出口單位的合同;各地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項目批件及出口單位的合同。出口合同應列明承包工程需帶出的許可證商品的品類、數量。
(四)進料加工復出口,屬占用出口額度的商品,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批準的出口配額文件和進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出口配額和進料加工的文件。非占用額度的進料加工復出口商品,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準文件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鋼材、生鐵、鋅、食糖等商品的進料加工復出口,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及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五)非貿易項下出口,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出運樣品。
非外貿單位出口貨樣時,每批貨樣價值高于人民幣5000元、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類進出口企業,出運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樣,每批貨樣價值高于人民幣5000元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
2.出運展品。
非外貿單位主辦出國展銷會所帶物品,凡需要在外銷售或展后不帶回國的,應提交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舉辦展覽會的批件。
外經貿部授權的部委直屬總公司主辦出國展覽會所帶在外銷售的物品,屬許可證管理商品,應提交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舉辦展覽會的批件。
二、出口許可證申請表內容規范
凡申領出口許可證的單位,應按以下規范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一)出口商:1.配額管理出口商品,應填寫出口配額指標單位的進出口企業全稱;2.一般許可證管理出口商品,應填寫有出口經營權的各類進出口企業的全稱;3.還貸、補償貿易項目出口,應填寫有出口經營權的代理公司全稱;4.非外貿單位經批準出運貨物,此欄填寫該單位名稱;5.企業編碼,應按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編定的代碼填寫(下同)。
(二)發貨人:1.配額招標商品(包括有償和無償招標)的發貨人與出口商必須一致;2.其他出口配額管理商品的發貨人原則上應與出口商一致,但與出口商有隸屬關系的可以不一致。3.還貸出口、補償貿易出口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時,發貸人與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許可證號:由發證機關編排。
(四)出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1.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商品,其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為三個月。供港澳(不包括轉口)鮮活冷凍商品的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個月。 2.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商品、外商投資企業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其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為六個月。3.許可證證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時,可在當年將許可證日期填到次年,最遲至二月底。
(五)貿易方式:1.此欄內容有:一般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邊境貿易、出料加工、轉口貿易、期貨貿易、承包工程、歸還貸款出口、國際展銷、協定貿易、其他貿易。2.進料加工復出口,此欄填寫進料加工。3.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時,貿易方式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出口。4.非外貿單位出運展賣品和樣品每批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欄填寫“國際展覽”。5.各類進出口企業出運展賣品,此欄填寫“國際展覽”,出運樣品填寫一般貿易。
(六)合同號:1.指申領許可證、報關及結匯時所用出口合同的編碼。2.原油、成品油及非貿易項下出口,可不填寫合同號。3.展品出運時,此欄應填寫外經貿部批準辦展的文件號。
(七)報關口岸:指出運口岸,此欄允許填寫三個口岸,但僅能在一個口岸報關。
(八)進口國(地區):指最終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許使用地域名(如歐洲等)。
(九)支付方式:此欄的內容有:信用證、托收、匯付、本票、現金、記帳和免費等。
(十)運輸方式:可填寫海上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郵政運輸、固定運輸。
(十一)商品名稱和編碼:按外經貿部發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的標準名稱填寫。
(十二)規格等級:1.規格等級欄,用于對所出商品作具體說明,包括具體品種、規格(如:水泥標號、鋼材品種等)、等級(如兔毛等級)。同一編碼商品規格型號超過四種時,應另行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勞務出口物資”也應按此填寫。2.出運貨物必須與此欄說明的口品種、規格或等級相一致。
(十三)單位:指計量單位。非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此欄以“批”為計量單位,具體單位在備注欄中說明。
(十四)數量、單價及總值:1.數量表示該證允許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數值允許保留一位小數,凡位數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進位。計量單位為“批”的,此欄均為1。2.單價是指與計量單位相一致的單位價格,計量單位為“批”的,此欄則為總金額。
(十五)備注:填寫以上各欄未盡事宜。
三、出口許可證更改、展期、遺失的處理
(一)各類進出口企業領取許可證后,因故需要對出口許可證更改、延期時,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規定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發證機關不得更改任何證面內容;如確需更改某一項目,出口單位應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口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換發新證。
2.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單位可申請延期,并將原出口許可證退還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按規定對未使用完的許可證做換證處理。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遲可延期到次年的二月底。
(二)申領單位如丟失出口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報關口岸海關掛失。重新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未報關證明和遺失報告,由發證機關按規定辦理。
四、申領單位的法律責任
申領單位不許偽造、變造、買賣出口許可證,對違反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海關法規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