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
2、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指運地海關出具《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
3、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并進行預錄入,打印正式的《申報單》一式三份。
4、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將上述《聯系單》、《申報單》及其它有關批準證件及《發票》、《裝箱單》、《提單》或《海運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
5、對于需要辦理《進口貨物許可證》的貨物,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首先向指運地海關提交《進口貨物許可證》,由指運地海關辦理關封交申報人帶往進境地海關。
6、進境地海關接受申報后,對有關單證進行檢查,核準后將單證制作關封交由申報人帶交指運地海關。
7、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路線在規定時間內將進口貨物運至指運地,并于到達后14日內向當地海關申報,在指運地辦理查驗、交稅、提貨手續。如果3個月內沒有申報,海關有權將貨物變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