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用:
一、適用范圍:
出口企業申請退稅,均應于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十五日內申領出口退稅報關單。
二、欄目填寫規范
1、出口口岸:貨物經海關放行出境的最后一個關境口岸的名稱。
2、經營單位:填明對外簽訂或執行出口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的全稱。
3、指運港(站):貨物預定最后到達的港口、城市的全稱。
4、合同(協議)號:填具本報單貨物的合同號碼,包括年份、字軌、編號及附件號碼。 5、貿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口的貨物,一般有以下幾種貿易方式,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填報。 一般貿易;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邊境小額貿易;對外承包工程貨物;租賃貿易;易貨貿易;出料加工貿易;其他貿易。 6、運抵國(地):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或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的最后指運國(地區)名稱。
7、消費國別:貨物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名稱。不能確定實際消費國的,以預知的最后運往國為準,如售予甲國而運往乙國的,填具乙國的名稱。對成交條件訂明為選擇港的,以第一個選擇港所在國填具。
8、收貨單位:填具境外最終收貨商的名稱及所在地。可依據出口合同、發票填寫。
9、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填具運載貨物通過國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分別填寫船只名稱及號碼,汽車車牌號碼及火車的車次;對于空運或郵運的只填“空運”或“郵運”字樣。
10、裝貨單或運單號:填具貨物的裝貨單號或運單號。
11、收結匯方式:填具實際收結匯的方式。
12、起運地點:填具貨物的發貨單位所在地名稱。
13、海關統計商品編號:填具貨物在《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所對應的號別。
14、貨名、規格及貨號:填具貨物的全稱、規格、型號、品質、等級。 如貨物及規格不止一種時,應逐項填具。
15、標記嘜碼:填具貨物的標記嘜碼。如有地點名稱的,也應一并填寫。
16、件數及包裝種類:填具貨物的總件數。可從提單上查悉。 包裝種類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種包裝的,應分別填明件數。
17、數量:貨物的實際數量和數量單位,如臺、只、個、打等。 如果合同規定的數量單位與《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所規定的計量單位不同,或者《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有第二數量單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數量單位填具。 整套機械分批出口時,應在本欄加注“分批裝運”字樣。
18、毛量:貨物的全部重量。如貨物不止一項時,應逐項填報。
19、凈重:貨物扣除外包裝后的自然凈重。
20、成交價格:合同規定的貨物的成交單價、總價和價格條件。如離岸價格、到岸價格等等。要在此欄注明幣別。 如果價格條件為CIF、 C&F或包括傭金、折扣時,在計算成交總價時,應分別扣除運費、保險費、傭金、折扣等費用,并填具FOB成交總價。
21、集裝箱號:如果是集裝箱運輸,應將集裝箱數量及每個集裝箱的號碼一并填具。 22、隨附單據:隨報關單向海關遞交的有關單據的名稱及份數。
23、申報單位:報關單位的全稱、報關員的姓名、報關員證號碼、聯絡電話號碼、申報單位的郵政編碼等一并在此欄填具,并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
24、申報日期:向海關申報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