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經國務院主管部、委或省級主管部門以及經國家批準列為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列入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在辦理技術改造設備進口報關時,須向入境地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發票、裝箱單及貨運單據;
(3)涉及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須提交《進口貨物許可證》;
(4)由主管海關簽章的《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
此表由申請單位填報,經主管海關簽章后,即作為代替批準減免稅通知書。
(5)如屬于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證明。
二、海關查驗放行 海關對列入技術改造項目并申請報關的企業提交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并查驗核對貨物。如符合入境要求的,由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予以放行。
〖說明〗
(1)《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由海關統一規定格式,申請單位應將所引進的技術設備名稱、數量、合同金額、合同號等各項欄目填寫清楚,內容應與《證明書》和進口訂貨合同一致。對品種繁多、申請表內無法填列的,可以附清單,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經海關核發的《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內列明的貨物,如分批分口岸進口時,則在每次進口時,由進口地海關在申請表上批注已進口的情況(包括名稱、數量、金額、查驗日期、報關單編號等),在加蓋海關印章后,發還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下批進口貨物的減免稅。待貨物最后一次進口時,須將申請表交回海關注銷。
(3)減免稅進口的技術改造設備,申請單位因故需要轉讓或出售,須事先向主管海關申報,由海關核準并按章補交進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