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關稅政策
關稅稅則
協調制稅則是國際通用的關稅稅則,它改善了進口統計的分類,也可滿足海關的使用要求。《協調制度》稅則美國文本共將商品分為22類、97章。
海關估價方法
美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關稅的主要依據之一是該批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海關評估進口貨物價值的法律依據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修正)第402節有關估價的條款,這些條款曾在1979年貿易協議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數情況下,海關評稅的價值基礎是貨物的交易價值;如果交易價值不能確定,則可根據特定的二級基礎對進口貨物進行評稅。這些二級價值基礎依次為相同貨物、相似貨物的交易價值、推論價值和推算價值。
進口貨物的交易價值指的是該批貨物被出售以輸往美國時實際支付或準備支付的價格,其中應包括買者承擔的包裝費、買者支付的所有傭金、特許費和賣者因進口貨物后來又再賣、轉讓或利用而應支付的費用;如果交易價值不能確定,海關可根據以前進口過的相同貨物的交易價值進行評估;如果沒有可比的相同貨物交易價值,則可根據相似貨物的交易價值進行評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貨物交易價值都不能確定,則可根據推論價值計算。推論價值指的是進口貨物在美國再賣時的價格,其中應減去傭金或利潤和管理費用、運輸和保險費、海關關稅和聯邦納稅、深加工后的增值。海關對進口貨物估價的最后一個基礎是推算價值,即生產該批進口貨物過程中原料、制造處理、利潤和管理費用、包裝等費用的總和。如果進口商請求優先以推算價值評估進口貨物的價值,海關可以顛倒推論價值和推算價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進口商品依照稅則從表價稅率全部地或部分地應征關稅,由必須應用有關的稅率來確定該項商品的應稅價值。海關確定應稅價值的過程被稱為海關估價。
海洋運費、海上保險費和其它出口后各項費用,是不包括在應稅價值之內的。換言之,應稅價值通常是決定于外國出口港口的離岸價格。
根據修改的第402款的估價,1979年貿易協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項估價標準或方法法,與一個包羅一切的條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標準下不能完全適用時才能使用。第一條標準即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是主要的標準。其它各條標準都是可選擇的,按照順序依次優先適用。這就是說,如果主要標準不能用時,適用時特定的商品的第一個選擇就成為估價該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條款新規定新估價標準或方法的次序如下: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同商品的成交價格;相似商品的成交價格;倒扣價格;計算價格。
海關征稅制度
1。預付稅款的繳納
進口商應交納的海關稅費,包括邊境稅和特別稅費,如反傾銷稅、反貼補稅,或標志稅。
根據經1978年的海關手續改革和簡化法案修改的美國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應允進口商在進口申報時或條例規定的晚些的某一時間,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進口申報單證后的30天期交納進口商品預估應納的稅款。海關條例規定,如果有關單證已提交,則要求進口商在提交即時放行進口申報單證時,即在貨物申報進口后10日內,交納預估稅款。如果貨物是進入保稅倉庫的,則在其從保稅倉庫提出供消費時交納預估稅款。
2。結稅制度
結稅是指對某一批進口貨物應付或應退稅款的最后計算或確定。通過進口的清算而體現的海關對政府或進口商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結論性的。
美國海關退稅制度
美國海關退稅制度概述
所謂退稅,是指按照美國法典第19卷第1313條A項規定對在美國使用負稅進口產品制造或生產一種產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納的有關稅款。制成品必須在有關負稅進口產品進口之日起5年內。出口退稅額相當于出口產品中外國已負稅料件稅款的99%。適用退稅的有普通關稅、傾銷稅、反補貼稅和標志稅(刷嘜費)。退稅同樣適用于國內稅法對進口規定的稅種,以及某些種類的石油及其制品進口許可證費等。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概述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主要分成兩種基本類型。第一種類型主要是涉及美國產品出口后經過有效的加工復運進口的產品,如國外修理或改制貨物的復進口關稅優惠,國外組裝美國零部件復進口的關稅優惠等。第二種類型是反映美國貿易政策,如國際貿易協定等,比如普惠制對加拿大汽車零件的關稅優惠等。
海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規定
一、美國海關行政處罰規定美國海關法定權力概述
美國海關法賦予美國海關和法院廣泛的權力。它包括:
強行復制進口商的帳冊權。如果不能按照海關要求提供有關帳冊,有關當事人會失去進口特權和司法蔑視援引權,同樣要受到處罰。
強行命令有關當事人出庭和提供證詞。
對同進口有關的人、運輸工具、航空器、車輛和商品進行扣留和搜查。
在特定條件下,對美國海關水域,某些海關水域毗鄰域海關有權登船檢查。
依照搜查證有權對監管物和其它設施進行搜查并沒收違反法律的進口商品。
有權對違反海關法而應受到處罰的財產予以沒收。
可依照原先的訴狀或宣布沒收財產訴訟程序的有關財產予以沒收歸為國有,如果商品價值為1萬美元或不足1萬美元金額的,或者其確定后屬于違禁范圍的,可按照簡化訴訟程序予以沒收充公。
美國聯邦法典第十九卷對海關關員進行有關查驗、查問和搜查的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
適用于商品和運輸工具扣留和扣留商品的處理(包括對沒收財產的處理和沒收程序)在美國聯邦法典第十九卷有規定。關于被管制的財物、麻醉品和大麻的特別規定也十分明確。
二、美國司法審議制度
美國司法審制度概述
1980年海關法院在有關進口商品引起的同事訴訟方面提供了一套廣泛的司法審議制度。其主要特點是1980年11月1日生效的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建立代替了美國海關法院。新法院把過去海關法院與聯邦地區分管的進口事務民事管轄權合二為一。地區法院行使的法律與平衡法中所有權力都轉交了國際貿易法院。該法院有9名法官,最多5人來自同一政黨。當國際貿易法院于1980年11月1日成立時,被取代的海關法院的法官就成了新法院的法官。國際貿易法院象海關法院是一樣具有全國范圍的管轄權,并將在合適的不同進口港進行審理和聽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