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進境運輸工具載運進境并因故卸至海關監管區或者其他經海關批準的場所,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向海關申報進境的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情況屬實的,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境手續;或者由該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或者申報進口手續。
由進境運輸工具載運進境并因故卸至海關監管區或者其他經海關批準的場所,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向海關申報進境的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情況屬實的,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境手續;或者由該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或者申報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