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07年第24號
關于公布減免稅貨物后續管理的報關單填制要求的公告
為規范進口減免稅貨物在后續管理環節中的進出口申報行為,保證企業順利辦理已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有關通關手續,根據海關通關作業規范化需要和海關減免稅后續管理業務計算機管理系統(H2000減免稅后續管理系統)在報關單填制方面的要求,現對減免稅貨物后續管理的報關單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口,報關單的“備案號”欄目應填寫《減免稅進口貨物同意退運證明》的編號;“監管方式”欄目應填寫4561(退運貨物)。
《減免稅進口貨物同意退運證明》編號規則為: RT+4位現場海關代碼+2位年份代碼+4位順序號。“RT”為“減免稅進口貨物同意退運證明代碼”。
二、減免稅貨物補稅進口,報關單的“備案號”欄目應填寫《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的編號;“監管方式”欄目應填寫9700(后續補稅)。
《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編號規則為: RB+4位現場海關代碼+2位年份代碼+4位順序號。“RB”為“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代碼”。
三、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目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編號;“監管方式”欄目按現行規范填寫;“關聯備案號”欄目應填寫本次減免稅貨物結轉所申請的《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報關單“備案號”欄目應填寫《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監管方式”欄目應填寫0500(減免設備結轉);“關聯備案號”欄目應填寫與該出口(轉出)報關單相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目所填寫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編號;“關聯報關單”欄目應填寫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號。
《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編號規則為:RZ+4位現場海關代碼+2位年份代碼+4位順序號。“RZ”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代碼”。
四、上述報關單其他欄目的填制要求,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的規定填制。
五、本次對減免稅貨物后續管理報關單填制的規范要求,自海關減免稅貨物后續管理業務納入海關H2000減免稅后續管理系統管理之日起實施。鑒于按照有關工作的安排,海關H2000減免稅后續管理系統將分批陸續在各直屬海關投入使用,因此,具體的實施日期由各直屬海關提前對外公布。尚未將減免稅貨物后續管理業務納入H2000減免稅后續管理系統管理的海關,其關區范圍所涉及的有關報關單填制仍按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