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查驗是對經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口預驗簽發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的出口商品,在調運至口岸出口時,因經過長途運輸,品質、包裝可能變質受損,必須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執行口岸查驗。
口岸查驗分兩種情況:①對一般商品可只查驗外包裝,查對品名、標記、批號、件數是否與預驗合格證單相符;查驗包裝有無破損、污染、水濕等不正常情況。如發現包裝受損可能影響質量,或對質量有疑問時,則應開件抽查、抽驗品質。凡必須簽發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證書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明文規定需加強查驗的商品,也必須開件抽驗品質;②對易腐易變及品質不穩定的商品,除查驗外包裝外,還必須批批開件抽驗品質。應根據不同商品、不同季節、不同情況對重點項目進行感官檢驗;如發現品質變異須進一步檢驗的,應酌量抽取樣品,按規定進行有關的檢驗。
易腐商品的范圍,主要有凍肉禽類,鮮蛋及蛋制品類,乳制品類,水產品類,腸衣類,鮮果類,蔬菜類等商品。主要查驗軟化、凍壞、色澤、氣味、變質、霉爛、蟲蛀、污染以及貨溫、車溫或艙溫等等。
品質不穩定的商品,例如皮鞋、罐頭、干電池等,主要查驗皮鞋是否發霉和原材料、縫制方面有無缺點等;罐頭主要查驗有無膨聽、銹聽、變形、破損等;干電池查驗電壓等等。
上述商品,經口岸查驗發現問題時,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加工整理或作為不合格處理;必要時應聯系原檢驗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查清原因共同研究解決。
經口岸查驗無問題的商品,在出口換證時,應對照合同、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完全符合規定要求的,給予簽證放行。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品質不穩定的商品,應經常與有關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聯系,以便注意查驗。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查驗工作應詳細記錄;對發現的問題以及國外信息定期向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反映。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經常交流檢驗技術和經驗,核對感官檢驗目光,以便統一掌握,避免結果不一致情況。
經口岸查驗需要對外出證的商品,除合同規定簽發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證書者外,一般可代簽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證書,并將副本一份寄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