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是國家為了維護我國消費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利益而對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檢疫的進口商品實施的一項監督管理制度。為了貫徹落實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國家有關部、委于1987年9月8日聯合發布了《進口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國家對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檢疫(以下簡稱“安全”)的商品,實行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于實施前6個月公布。1993年8月1日和1997年8月1日分別實施了《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對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申請、考核等程序以及日常檢驗和監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國外廠商首次向我國出口列入《目錄》的商品時,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定機構申請,接受審查,并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對《目錄》內商品的送審樣品及生產廠生產與檢測條件的審查,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有關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安全”法規和標準進行檢驗和考核;經檢驗和考核合格的,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準予使用安全標志。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目錄》內的商品、生產廠生產和檢測條件及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實行日常檢查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者,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吊銷“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收回安全標志,并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