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預驗的出口商品,外貿經營單位確定裝運條件后,可持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正本(或預驗結果單、下同)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請出口換證。報驗手續與報出口檢驗相同。
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已超過檢驗有效期,或證單上的商品標記與出口商品包裝上的標記不符,以及批次錯亂、數量不符時,不得申請出口換證,應另行重新報出口檢驗。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受申請后,首先根據合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對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中記載的檢驗項目和檢驗結果進行審核,如有漏驗項目,應進行補驗。預驗商品如需分批或并批出口,在不影響原檢驗結果準確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原檢驗結果或加權平均結果給予分證或并證;否則必須進行復驗。
預驗商品同意分批出口的,應在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上批注已出口數量后退回報驗人,供繼續出口換證用,待該批商品全部出口后,將原證單收回注銷。
對審核原檢驗結果符合外貿合同、信用證規定要求的預驗商品,需派員進行查驗。凡商品標記和批次數量相符,品質、包裝正常,確認貨證相符,方可同意換證、放行?诎冻鋈刖硻z驗檢疫機構對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預驗商品的查驗,稱口岸查驗,必須按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