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援外物資定義:
對外援助物資是指在我國政府提供的無息貸款、低息貸款和無償援助項下購置并用于援外項目建設或交付給受援國政府的一切生產和生活物資(簡稱“援外物資”)。
二、 援外物資范圍:
。ㄒ唬┱馕镔Y和黨援(外聯部援外)小額援外物資;
。ǘ﹪曳煞ㄒ幰幎ǖ能娫裼茫ㄜ娢、總參援外)援外物資;
。ㄈ﹪臆娖访裼迷馕镔Y;
。ㄋ模┢髽I用于援外項目施工自用的設備、輔助材料、零配件等。
三、 援外物資檢驗的基本原則:
援外物資的檢驗放行應嚴格執行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基本原則。
四、 檢驗項目:
援外物資在總承包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所供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產地、質量及檢驗條款。凡市場采購物資必須在“援外物資產品一覽表”中單獨注明“市場采購”。商務部援外司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副本(或合同復印件)連同“援外物資產品一覽表”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國家質檢總局在審核后將援外物資檢驗通知函和《檢驗一覽表》傳真至機電處綜合科。上述一覽表的任何更動或補充均須報商務部援外司批準,并由外經貿部援外司發出《援外項目檢驗補充通知函》通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將補充通知和修改后的一覽表傳真至綜合科。
綜合科根據上述一覽表所列的物資項目及其檢驗標準對援外物資實施檢驗。
市場采購的援外物資的檢驗項目包括:規格、型號、數量、重量和包裝(不包括品質項目的檢驗)。
五、辦理程序:
。ㄒ唬┥虅詹吭馑緦⒑贤北荆ɑ蚝贤瑥陀〖┻B同“援外物資產品一覽表”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國家質檢總局在審核后將援外物資檢驗通知函和檢驗一覽表傳真至機電處綜合科。
。ǘ┥a廠商按照合同和一覽表的規定將援外物資備齊,自檢合格并且經過總承包企業驗收合格。
(三)報檢。報檢業務在報檢大廳檢務處窗口。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并附商務部函、報檢委托書、合同、裝箱單、廠檢合格單、出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等。
。ㄋ模┙M織實施檢驗。綜合科根據《商檢法》的有關規定和援外物資檢驗一覽表中所列的物資種類和檢驗標準組織安排檢驗。
(五)出具單證。合格的出具換證憑單或通關單、檢驗證書。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單并在七日內將不合格情況反饋國家質檢總局。
六、辦理時限:
援外物資的檢驗流程和時限應參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商品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從報檢到領取單證,一般需5-10個工作日。
七、特殊放行:
對于因國家特殊需要,按有關管理程序規定準予特殊放行的物資(包括援外成套項目項下產權屬于援外項目總承包企業的施工機械和其他符合特殊放行要求的物資),商務部援外司向國家質檢總局出具《特殊放行證明》。由國家質檢總局傳真通知綜合科予以簡化手續或免驗放行。
援外合資合作專項資金項目或政府貼息優惠貸款項目項下的物資按正常出口商品辦理檢驗。
八、承辦部門:
根據規定,承擔援外物資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登記備案。北京檢驗檢疫局機電處綜合科統一負責北京地區援外物資的出口檢驗和監督管理。
援外物資中涉及到食品、鋼材、化礦產品、布匹等產品的,由綜合科登記匯總后將上述產品的報檢單連同國家局援外傳真文件一起轉到相關處室。
對于援外物資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西藥、飛機、船舶等),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并一律不辦理特殊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