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62年FAO/WHO食品發電委員會(CAC)對食品添加劑的定義,食品添加劑是指:在食品制造、加工、調整、處理、包裝、運輸、保管中,為達到技術目的而添加的物質。食品添加劑作為輔助成份可直接或間接成為食品成份,但不能影響食品的特性,是不含污染物并不以改善食品營養為目的的物質。我國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將其分為22類:(1)防腐劑(2)抗氧化劑(3)發色劑(4)漂白劑(5)酸味劑(6)凝固劑(7)疏松劑(8)增稠劑(9)消泡劑(10)甜味劑(11)著色劑(12)乳化劑(13)品質改良劑(14)抗結劑(15)增味劑(16)酶制劑(17)被膜劑(18)發泡劑(19)保鮮劑(20)香料(21)營養強化劑(22)其他添加劑。
為了確保將食品添加劑正確的使用到食品中,一般來說,其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 經食品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證明,在其使用限量內長期使用對人安全無害。
2. 不影響食品自身的感官性狀和理化指標,對營養成分無破壞作用。
3. 食品添加劑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頒布并批準執行的使用衛生標準和質量標準。
4. 食品添加劑在應用中應有明確的檢驗方法。
5. 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以參雜、摻假、偽造為目的。
6. 不得經營和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無產品檢驗合格及污染變質的食品添加劑。
7. 食品添加劑在達到一定使用目的后,能夠經過加工、烹調或儲存而被破壞或排除,不攝入人體則更為安全。
為了確保將食品添加劑正確的使用到食品中,一般來說,其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 經食品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證明,在其使用限量內長期使用對人安全無害。
2. 不影響食品自身的感官性狀和理化指標,對營養成分無破壞作用。
3. 食品添加劑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頒布并批準執行的使用衛生標準和質量標準。
4. 食品添加劑在應用中應有明確的檢驗方法。
5. 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以參雜、摻假、偽造為目的。
6. 不得經營和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無產品檢驗合格及污染變質的食品添加劑。
7. 食品添加劑在達到一定使用目的后,能夠經過加工、烹調或儲存而被破壞或排除,不攝入人體則更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