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7年,一些班輪公司就在中國的廣東、廣西、云南和海南地區向外貿貨主收取ORC(Origin Receiving Charge始發地收貨費)。由于當時當地對運費的構成了解不深,以為是運費,又因當時運價較低,就默認了這一收費項目。
1999年、2000年5月及以后,一些航運公會組織代表相繼到上海、大連和青島等口岸,同當地貨主行業組織討論推行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集裝箱碼頭裝卸作業費)的打算,遭到了反對而擱置。
2001年2月,中國外經貿部把為貨主服務的職能賦予了中國對外貿易經濟企業協會。同年8月,這項職能新正式激活,中國對外貿易經濟企業協會成立了貨主協會部門并把工作重點放到了THC問題上。
2001年12月,泛太平洋穩定協議組織(TSA)、西行泛太平洋穩定協議組織(WTSA)、亞洲區內討論協議組織(IADA)、遠東班輪公司(FEFC)、亞洲西行運價協議組織(AWRA)等航運公會組織宣布:已決定從2002年1月15日起向貨主收取THC,標準如下:干貨:20呎集裝箱370元人民幣,40呎集裝箱560元人民幣;冷藏貨:20呎集裝箱410元人民幣,40呎集裝箱610元人民幣。已在廣東、廣西、海南、云南現行收取的始發地接貨費(ORC)改名為THC,其原收費標準(20呎集裝箱141美元,40呎集裝箱269美元)不變。他們收取THC的理由如下:
一、上述向中國貨主收取的THC水平是根據中國交通部關于調整外貿港口收費規定和標準的通知的調價幅度15%而定的。中國港口向班輪公司收取多少港口集裝箱裝卸費,班輪公司向貨主收取多少THC。其最終目標是全部收回成本。
二、加收THC是為了增加運費報價的透明度。
三、收取當地碼頭作業費的做法在除中國以外的所有亞洲和世界多數國家是通行的。
四、航運公會組織認為,在中國收取THC,不必要得到政府部門或貨主協會的批準和支持,只需要理解。泛太平洋穩定協議組織(TSA)秘書處的人甚至說:"我們愿意完成這個教育的過程,以便政府官員和貨主理解為什么我們這樣做。"一年前,航運公會組織就想在上海推行THC,但后來因貨主反對而作罷,想等到中國加入WTO以后再實行。去年底,航運公會組織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THC的問題,交通部的響應是,這是市場商業行為,不需要進行規范。
五、這次在中國加收THC,不是臨時的。運價可以隨?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有漲有落,而碼頭作業費是穩定而長期的。
班輪公司向中國貨主收取THC受到了中國貨主的強烈反對。為此,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和各地貨主協會代表中國貨主與航運公會組織的代表于2001年12月19日進行了對話,同年12月25-26日召開了上海貨主協會口岸工作委員會擴大會議,今年1月8日發表了《致中國貨主的一封公開信》,還與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名發表了《致班輪公會的一封公開信》,反復闡明了中國貨主的立場:
一、上述班輪公會組織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他們組織、操縱多家班輪公司,聯合在中國港口向貨主收加THC,是不合法的。
二、班輪公司在班輪條件報價上加收THC,違反了班輪條款。班輪條款的含義是班輪公司應管裝管卸并付裝卸費,而貨主只付班輪運費,不需另付裝卸費。
三、THC應屬于班輪運費的組成部分,班輪公會單獨把THC從運費中分離出來違背了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有關貿易術語的含義。
四、班輪公會把THC作為一種新的、固定的、長期的附加費違反了《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有關附加費的限制性規定。公會因費用的突然增加或異常增加或收益減少而收取的附加費,應視為臨時性質,并要向貨主說明收費理由和提供相關資料,在情況變化后應立即撤消。
五、幾個班輪公會聯合起來操縱船公司串通一起,拒絕協商,聯合強行加收THC,是搞價格壟斷,是對貨主的歧視,嚴重背離國際航運市場"公平、自由、競爭"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際海運條例》有關反壟斷的規定。
六、班輪公會說,因為交通部調整外貿港口裝卸費收規定和標準,增加了班輪公司的成本,這種理由顯然與事實不符。而且,航運公會和班輪公司自立收費項目是違反中國有關管理規定的。
七、航運公會組織在中國單方面強制推行THC而沒有協商談判余地的霸道做法明顯違反了《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有關當事各方就附加費問題進行協商的規定,也違反了中國有關法規關于公平交易,反對強制交易行為的規定。
八、航運公會組織關于"把THC從班輪運費中分離出來是為了增加透明度"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實際上,班輪公司并沒有相應地把THC從班輪運費中減去并降低運費再另外分開收THC,而是在運費照收以外,加收THC。這實際上是班輪公司增加不合理收入、擅自另立收費項目以轉嫁由于運力過剩、運價下跌的一種借口,而并不是合理的市場商業行為。
中方在充分考慮到船公司利益和正當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合情合理解決THC爭議的意見和建議。中國貨主真誠希望有一個公平競爭、相對穩定的、船貨雙方能接受的航運市場運價,反對運價大起大落。同時堅決主張船貨雙方進行定期對話,建立協商機制,爭取雙贏的解決辦法。中國貨主希望班輪公司暫時收回收取THC的通知,并建議,目前航運市場低迷,可以考慮把THC加到運費里收。
令人遺憾的是,航運公會組織缺乏協商解決問題的誠意,船、貨雙方雖然此后又于今年1月23日和3月15 日進行過會談,仍然未能就THC問題達成共識,也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航運公會組織和班輪公司仍然一意孤行,堅持強制推行THC。這種強加于中國貨主的單方面的行為,不屬于正常的商業行為,中國貨主是不能接受的。目前事態還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有的班輪公司要求貨主在訂艙時先簽訂保函,保證接受支付THC費用,否則不予訂艙。還有的班輪公司威脅,如貨主不付THC費用,就扣單、扣貨。如此下去,勢必影響中國外貿進出口業務的正常進行。據初步測算,如果航運公會組織在中國境內推行THC得逞,今年中國貨主將多支付上百億元人民幣的不合理成本。這對當前嚴峻的外經貿形勢,無疑是雪上加霜,并將嚴重抵消中國國家和地方扶持外貿的政策效應,大大削弱中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為此,中國貨主應該團結起來,暫不支付THC。同時,中國貨主協會正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呼吁依法行政,以維護正常的外經貿秩序。上海、江蘇等地貨主協會、貨代協會也紛紛發表關于貨主暫緩支付或抵制THC的聲明或通知。
4月25日,全中國貨主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認真研究了應對措施。4月26日在北京召開了中國貨主抵制強制推行THC新聞座談會。會上介紹船、貨方關于THC爭執起因和經過;地方貨主協會介紹了班輪公司收取THC及其對當地外貿的影響和貨主抵制的情況;香港、澳門、東盟、斯里蘭卡、日本、韓國等貨主協會發表了立場聲明,部分代表到會發言;海事法律專家專論THC;發布了150多家知名貨主《關于堅決抵制航運公會強制推行THC的聯合聲明》和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和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關于抵制國際航運壟斷組織強制推行THC的聲明》。中國貨主強烈要求對個別拒不理會中國貨主的一再聲明、粗暴侵犯中國貨主尊嚴和正當權益的個別班輪公司予以制裁。
由于班輪公會組織在中國強行加收THC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因此,中國貨主協會已分別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交通部進行了舉報,要求根據上述法規進行調查,嚴肅處理。國家計委已多次召集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貨主和法律專家進行研討,目前正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