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裝箱發放和交接的依據。
集裝箱的發放和交接,應依據《進口提貨單》、《出口訂艙單》、《場站收據》以及這些文件內列明的集裝箱交付條款,實行《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制度。從事集裝箱業務的單位必須憑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辦理集裝箱的提箱(發箱)、交箱(還箱)、進場(港)、出場(港)等手續。
2.交接責任的劃分。
(1)船方與港方交接以船邊為界。
。2)港方與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公路)承運人交接以港方檢查橋為界。
(3)堆場、中轉站與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公路)承運人交接以堆場、中轉站道口為界。
(4)港方、堆場中轉站與內陸(鐵路、水路)承運人交接以車皮、船邊為界。
3.進口重箱提箱出場的交接。
進口重箱提離港區、堆場、中轉站時,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水路、公路、鐵路)承運人應持海關放行的《進口提貨單》到集裝箱代理人指定的現場辦理處辦理集裝箱發放手續。 集裝箱代理人依據《進口提貨單》、集裝箱交付條款和集裝箱運輸經營人有關集裝箱及其設備使用和租用的規定,向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承運人簽發《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和《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 貨方、內陸承運人憑《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到指定地點提取重箱,并辦理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憑《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將拆空后的集裝箱及時交到集裝箱代理人指定的地點,并辦理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
4.出口重箱交箱(收箱)、進場的交接。
出口貨箱進入港區,貨方、內陸承運人憑《集裝箱出口裝箱單》或《場站收據》、《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到指定的港區交付重箱,并辦理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 指定的港區依據《出口集裝箱預配清單》、《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場站收據》收取重箱,并辦理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
5.空箱的發放和交接。
空箱提離港區、堆場、中轉站時,提箱人(貨方或其代理、內陸承運人)應向集裝箱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集裝箱代理人依據《出口訂艙單》、《場站收據》或《出口集裝箱預配清單》向提箱人簽發《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或《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提箱人憑《出場集裝箱交接單》到指定地點提取空箱,辦理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憑《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到指定地點交付集裝箱,并辦理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
6.收、發箱地點應履行的手續。
指定的收、發箱地點,憑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受理集裝箱的收、發手續。憑《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發放集裝箱,并辦理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手續;憑《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收取集裝箱,并辦理設備交接。
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的主要內容:
。1) 提箱(用箱人和運箱人);
。2) 發往地點;
(3) 用途(出口載貨、修理、進口重箱等);
。4) 集裝箱號、封號(鉛封號、關封號);
。5) 集裝箱尺寸、類型;
。6) 集裝箱所有人;
(7) 提離日期;
。8) 提箱運載工具牌號;
。9) 集裝箱出場檢查記錄(完好或損壞)。
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的主要內容:
。1) 送箱人;
(2) 送箱日期;
。3) 集裝箱號、封號;
(4) 集裝箱尺寸、類型;
。5) 集裝箱所有人;
。6) 用途:
、 返還重箱;
、 出口集裝箱,此時需登記該集裝箱發往的時間、地點(航次、時間);
(7) 送箱運載工具牌號;
。8) 集裝箱進場檢查記錄。
集裝箱交接地點應詳細認真進行檢查和錄,并將進出場集裝箱的情況及時反饋給集裝箱代理人,積極配合集裝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裝箱代理人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集裝箱的利用情況,及時安排集裝箱的調運、修理,追繳集裝箱延期使用費,追繳集裝箱的損壞、滅失費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