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所屬港口
中央政府所屬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權屬于中央政府的港口。在這種所有制形式下,中央政府對港口具有所有權,并負責港口的建設與維修。同時港口的經營管理機構一般也作為中央政府的一個部門的形式存在。它沒有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港口的收支直接構成中央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所需的資金由中央政府提供。港口當局的主要成員也是由中央政府任命。港口的重大決策中央政府或議會根據有關法律作出。在這種港口內,港口的生產業務由中央政府的某個部門或港口的承租人或私人企業來經營。我國傳統上的港口就是這種所有制形式,前蘇聯的主要港口和英國前港口委員會所轄的港口都是這種中央政府所有制的港口。
這種港口所有制形式有利于港口建設和經營資金的籌措,也有利于政府有效地推行國家的港口政策,從而保證港口的發展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時國家還可以統籌考慮港口與內陸運輸之間的聯系。然而,由于中央政府一般遠離港口所在地,無法及時地、有效地了解港口的情況,因而其作出的決策不一定適合港口的實際。在港口的管理中往往會出現官僚主義。加之,在這種所有制形式下,港口容易受到中央政府的過多干預(有時這種干預是盲目的),在經營上缺少足夠的自治權,使得港口生產和經營僵化,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因而這種所有制形式的港口在世界上已經不多了。目前,我國除秦皇島作為國家的重要能源碼頭仍是屬于交通部代表國家所有和管理外,其他港口均已下放,成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港口。
地方政府所屬港口
與中央政府相對應的是地方政府所屬港口,其中一種典型的港口是市屬港口。地方政府所屬港口是指所有權和管理權屬于港口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所在城市的市政府的港口。港口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地方議會或市議會。對于市屬港口,市議會中有一位議員專門負責港口的有關事務。在各個不同的港口,市政府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但通常市政府負責港口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并向用戶提供港口的設施。這種所有制形式下港口的經營(港口當局層次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經營,這種港口一般沒有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其收支是市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的重大決策需要由地方議會根據有關的法令來作出。港口建設和經營的資金需要由地方政府來提供,港口的經營和管理機構的成員要由地方政府來任命。另一種經營的形式是由獨立港口經營機構來經營。該機構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但不管是哪種形式,港口都是屬于地方政府所有,是公有的港口。荷蘭的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比利時的安特衛普,德國的漢堡都是市屬港口,而美國的多數港口是州政府所屬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是指由專門立法所建立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所擁有的港口。在這種專門的立法中,規定了該團體(法人)的地位、任務、權利、義務和限制。這種港口的經營管理機構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董事會,其成員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部分是由港口的用戶選舉產生。董事會主席一般由中央政府批準。通常由董事會任命一位港口總監來負責港口的日常活動。他是港口管理中的最重要職務。他既是董事會與管理人員之間的橋梁,又是港口管理的各部門與港口內各服務公司之間的協調人。
股份制公司港口
所謂股份制公司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都屬于私人公司的港口。這種港口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發行股票。其重大決策由董事會作出,并由總經理來實施。由于港口具有較強的社會效益,而作為私有制的公司而言,其經營目的就是獲取最大的利潤,因而兩者之間存在著非常大的矛盾。在多數情況下,這種形式所有制的港口也同樣地受到政府的種種約束。
港口政策
是一國政府為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的某一個目標對本國港口的態度、方針和措施的總和。港口政策的主體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對港口性質和地位的認識是影響港口政策制定的關鍵因素。
港口政策制定原則
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時一般都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①國家安全政策;②港口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③保護本國港口原則;④鼓勵有序競爭,反對壟斷經營;⑤環境保護以及與城市協調發展原則。
港口政策內容
港口政策包括了政府對港口發展采取的投資政策、財務政策、價格政策等。國家的投資政策包括:港口投資總量及其在各個港口之間的分配比例政策;國家直接投資與國家引導投資政策等。國家的財政政策包括:稅收政策;港口的補貼政策;國家信貸政策等;國家的港口價格政策是指政府對港口價格制定引導、限制和規范等方面的政策。
作為國家的運輸政策的一部分,港口政策同樣具有其政治傾向,它反映了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時對港口的根本看法。政府的港口傾向具體地可分為保護主義傾向和政府部干預傾向。
港口政策的內容應該以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基礎,結合港口發展的特點,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港口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港口當局轄權種類
根據港口當局被授予轄權大小的不同,世界港口可以劃分為基礎設施港、設備港和服務港。在不同轄權模式下,港口行使著不同的職能。
所謂基礎設施港,是指港務當局從事港口的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經營活動,并代替國家行使港政和航政權力,但不參與港口業務的生產和經營活動。港口業務的生產和經營由港口內私營企業來承擔。目前,西歐大陸的主要國家,日本、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多數港口都是這類模式。
所謂服務港,是指港務當局不僅提供港口的基礎設施,還提供諸如貨物裝卸服務和貨物的港內搬運和處理等業務的服務。港務當局不僅要從事港政和航政,還從事港內的各項業務活動。目前,我國幾乎所有的港口都是這類性質。另外,如以色列港、新加坡港和非洲多數港口的港務當局都屬這類性質的港口機構。英國、愛爾蘭和丹麥的部分港口也屬于這類性質。
設備港是界于基礎設施港和服務港之間的又一種港口轄權形式。在這種形式的港口內,港務當局不僅擁有港口的基礎設施,還擁有部分或全部港口的岸上設施。港務當局擁有這些機械和設備,但并不直接從事港口的生產業務活動,而是將港口的岸上設備和機械與港口的其他基礎設施一起采用租賃的形式給私人企業使用。港務當局從中收取租金,并以此作為其重要的經濟收入的來源。目前,英國的倫敦港、布里斯托爾港和法國的勒阿弗爾港等港口屬于這種性質。
上述三種港口當局轄權模式,盡管轄權內容不同,但有兩點是一致的。一是都需要負責港政管理,二是都在經營港口,只是經營的范圍、深度和方式有所差異而已。
港口轄區范圍的劃分
港口轄區范圍的大小,反映出各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港口的重視程度,并由國家立法或地方立法來確定。由于對港口功能認識上的不一致和歷史原因,加之港口的服務腹地范圍的大小不一,世界各國港口轄區的大小差別很大。例如,在歐洲大陸的國家、美國和澳大利亞,政府認為港口不僅具有運輸功能,而且還具有工業功能、商業功能和貿易功能,并擁有對港口范圍內土地的使用權和規劃權。加之這些國家幅員遼闊,因而這些國家的港口的轄區范圍就較大。如根據紐約和新澤西州有關法律的規定,美國的紐約和新澤西港務局的轄區范圍以自由女神像為中心,半徑25公里的范圍。再如,安特衛普港口占地約14平方公里,其中有2平方公里是港口的水域。在我國,長期以來,對港口的認識僅停留在港口的運輸能力上,因而港口轄區的土地主要用于港口的裝卸、堆存和運輸。在港務當局轄區范圍內極少有土地用于發展港口的多功能。如,我國的最大港口上海港的航政轄區范圍長達173.1公里,其中長江口段106.5公里,黃浦江段66.6公里。所轄范圍3618.3平方公里,但其中長江口水域和黃浦江水域卻為3613平方公里,因而上海實際港區陸域面積為黃浦江兩岸狹長的5.3平方公里。而且,由于市政的需要,黃浦江兩岸的港區多數被市區道路所分割,很難統一規劃和使用。
港務當局基本職能
因各國港口管理體制的不同,出現了轄區不同的港務當局,它們的職能差別很大,但概括起來港務當局的職能有如下幾個方面。
① 港口規劃。這是港務當局的最基本職能;
② 對港口財產的擁有。港口的財產不僅包括港口的岸上設施和設備,而且港口的財產還向水中延伸。向水中延伸的財產涉及到大量的水土問題和環保問題,還涉及到國家的領海權問題;
③ 港政和航政的管理;
④ 港口設施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⑤ 直接經營貨物裝卸等業務;
⑥ 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及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
船舶在港內作業的基本流程
由于港口生產專業性強,船舶的裝卸和貨物的處理是由各種不同的企業來完成的。從船舶進入港口到船舶離開港口,船舶必須經過如下的一些過程:
(1) 由海關、邊防、衛生、港監組成的聯合檢查、即聯檢;
(2) 在港口導航設備和引航員的引航下(有時還需要拖輪的幫助),通過入港航道進入港口;
(3) 在錨地等待指泊;
(4) 泊位確定以后在引航員和拖輪的幫助下進入港口準備靠泊;
(5) 對港口作業水面清理后,由港口的系纜工人將船舶系在碼頭的系纜樁上,船舶靠泊完成;
(6) 船舶卸貨。船舶卸貨之前需要辦妥有關的手續;港口需要做好卸貨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如做好貨物存放庫場的準備工作,準備必要的裝卸機械和搬運工具,在理貨公司理貨的同時由碼頭工人和機械司機配合進行貨物卸船;
(7) 在船舶卸貨的同時可以進行船舶的供給補充;
(8) 船舶的裝貨和卸貨之間可能需要移泊,移泊的過程仍然是由引航員和拖輪幫助下進行;
(9) 船舶裝貨。貨物裝船之前,必須辦妥有關的手續,并在船舶到達港口之前做好裝貨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港口必須準備合適的裝船機械和工具,并配備必要的碼頭工人和機械司機。在貨物裝船之前或同時,還要進行理貨;
(10) 貨物裝船完畢后,船舶必須在聯檢合格之后方可離港;
(11) 船舶出港同樣需要由引航員和拖輪的幫助下才能出港。
貨物港內位移服務
為了貨物在港口內實施其位移,港口必須提供貨物裝卸業務、貨物堆存業務、貨物陸上運輸、貨物的駁船運輸、貨物倉儲業務等服務。根據提供服務的不同,港口為實現貨物位移的企業包括碼頭貨物裝卸企業、貨物陸上運輸企業、駁船運輸企業、貨物倉儲企業。
我國的港口管理體制
我國港口一直實行國家直接領導下的全民所有制。沿海主要港口自建國以來一直實行政企合一,歸屬交通部,由交通部負責港口的規劃、建設、經營等。50年代后期,沿海主要港口曾下放到地方,但60年代初又歸中央統管。80年代中期起,港口在不改變所屬關系的前提下開始了港口經營機制的改革,推行承包責任制。1984年,改革重點是將由中央直接管理的港口領導體制改為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雙重領導,地方為主"的管理體制,對于養港資金實行"以收抵支,以港養港"。港口管理體制的下放,有利于港口的發展,有利于港口為所在地服務,有利于港口與地區經濟的融合。然而,我國現行的港口管理和經營機制存在著不少弊端,無法適應市場經濟對港口發展的需要。
我國的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原則
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必須服從國家整體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同時照顧港口的生產特性,有利港口在整個交通運輸網中的作用,有利于與地區經濟的融合。其遵循的原則如下:①基礎產業原則;②市場經濟原則;③有利于港口發展原則;④政企分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