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國際貿易總運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國絕大部分進出口貨物,都是通過海洋運輸方式運輸的。海洋運輸的運量大,運費低,航道四通八達,是其優勢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風險大,航行日期不易準確,是其不足之處。
按照船舶的經營方式,海洋運輸可分為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
A.班輪運輸
a.班輪運輸的特點:(l)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船期、航線、停靠港口和相對固定的運費率;(2)班輪運費中包括裝卸費,故班輪的港口裝卸由船方負責;(3)班輪承運貨物的數量比較靈活,貨主按需訂艙,特別適合于一般件雜貨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
b.班輪運費。
班輪運費由班輪運價表規定,包括基本運費和各種附加費。基本運費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傳統的件雜貨運費;一 類是集裝箱包箱費率。
(1)件雜貨運費基本上按每個運費噸作計費單位。按毛重計費時,運費噸為公噸,在運價表內以W"表示。按體積計費時,運費噸為立方米,在運價表內以"M"表示。運價以"W/M表示時,即按貨物毛重(公噸數)或體積(立方米數),從高計費。按運費噸計價的貨物一般分為20個等級,第1級貨物運費率最低,第20級貨物運費率最高。
件雜貨也有按商品價格或件數計收運費的。大宗低值貨物,可由船、貨雙方議定運價。
(2)集裝箱包箱費率有三種方式①FAK包箱費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不分貨物種類,按每個集裝箱收取的費宰。② FCS包箱費率(Freight for Class)。即按貨物等級制定的包箱費率、③ FCB包箱費率(Frelsht for Class & Basis),即按貨物等級及不同類型的計價標準制定的費率。
班輪運費中的附加費名目繁多,其中包括;超長附加費、超重附加費、選擇卸貨港附加費、變更卸貨港附加費、燃油附加費、港口擁擠附加費、繞航附加費、轉船附加費和直航附加費等。
集裝箱運輸費用中,除上述海運運費外,還需包括有關的服務費和設備使用費。
此外,班輪公司對不同商品混裝在同一包裝內,按其中收費較高者計收運費。同一票商品,如包裝不同,其計費等級和標準也不同,如托運人未按不同包裝分別列明毛重和體積,則全票貨物按收費較高者計收運費、同一提單內有兩種以上不同貨名,如托運人未分別列明毛重和體積,亦從高計費。
B. 租船運輸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費用較班輪低廉,且可選擇直達航線,故大宗貨物一般采用租船運輸。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兩種。
1.定程租船。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又稱程租船。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任務,并負責船舶的運營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項費用開支。程租船的運費一般按貨物裝運數量計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額計算。
租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規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應明確船方是否負擔貨物在港口的裝卸費用。如果船方不負擔裝卸,則應在合同中規定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以及與之相應的滯期費和速遣費。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內完成裝卸作業。為了補償船方由此而造成延遲開航的損失,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即滯期費。如租方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獎金,稱為速遣費。通常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
2.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按一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方式,又稱期租船、船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提供適航的船舶,并負擔為保持適航的有關費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規定航區內自行調度支配船舶,但應負責燃料費、港口費和裝卸費等運營過程中的各項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