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取與其他的支付方式結合使用。比如要求買方在出貨前預先電匯一定比例的貨款,以分散風險;
二、嚴格審查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付款記錄等,以核定其信用額度,決定合同金額的大小;
三、嚴格審查開證行的資信情況,以免出現開證行故意找出“不符點”拒付,使買方不付款提貨,造成錢、貨兩空的局面,必要時可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
四、如果貨物金額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貨;
五、要求將航空運單的收貨人做成“憑開證行/償付行指示”(TO ORDER OR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REIMBURSING BANK);
六、嚴格認真地根據信用證制作單據,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在單據方面不給對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機。并要求議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開證行/償付行有變故時,要與對方據理力爭,嚴格按照UCP500及其它有關國際慣例辦事,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七、與航空承運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聯系,因為在收貨人尚未提取貨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覺察到有任何變故,出口商/托運人有權要求航空承運人退回,或變更收貨人,或變更目的地;
八、投保出口信用險。出口信用險是保障因國外進口商的商業風險和/或政治風險而給本國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貨款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