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姓名) 與中國民用航空 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協商空運 (貨物名稱)到 (到達地名),特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托運人于 月 日起需用型飛機架次運送(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月 日自 至 ,停留 日;
月 日自 至 ,停留 日;
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
第二條 根據飛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托運人使用的載量為 公斤(內含客座)。如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時,載量照減。
第三條 飛機噸位如托運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噸位。
第四條 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第五條 托運人簽訂本合同后要求取消收音機班次,應交付退機費 元。如托運人退機前承運人為執行本合同已發生調機費用,應由托運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第六條 托運方負責所運貨物的包裝。運輸中如因包裝不善造成貨物損毀,由托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運輸貨物的保險費由承運方負擔。貨物因承運方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托運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在招待合同的飛行途中,托運人如要求停留,應按規定收取留機費。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凡涉及航空運輸規則規定的問題,按運輸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