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對一個產品可申報幾個保健功能未作規定,申請人可以根據產品配方及依據,自行確定申報保健功能的名稱和功能數量。申請人確定的保健功能的名稱和功能數量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并經動物功能試驗和/或人體試食試驗證明。一個產品申報兩個或兩個以上功能時,要說明功能之間的關聯性,并有科學依據,要注意產品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的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一般來說,一個產品的功能越多,其產品的適宜人群越少。因此,申報保健食品時,申報的保健功能不是越多越好。
增補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必須已取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并在批件有效期內。增補的功能必須是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功能范圍內(目前公布的保健功能為27項),不得申請增補不在公布范圍內的保健功能,但對增補保健功能的數量沒有限制。申請人增補保健功能時,應進行增補保健功能的動物功能試驗和/或人體試食試驗,并說明增補功能與原功能之間的關系,并具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增補保健功能時,要對產品的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進行重新審定,一般情況下,隨著功能數量的增補,其產品的適宜人群相應減少,不適宜人群增加,申請人應予注意。